婚姻家庭法領域的一部新作
珞 珈
《婚姻法》的修訂工作在全國上下展開熱烈討論,由于與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密切相關,其參與范圍之廣為近年來立法中所少見。最近,由武漢大學出版社推出這幾位年輕作者針對新《婚姻法》的新作《新<婚姻法>原理·釋義》。
該書除了對傳統婚姻法學理論進行細致分析評判,對理論界爭論的問題提出自己的見解和看法外,重點關注婚姻家庭領域里的焦點問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新現象、新問題。作者認為新婚姻法所體現的是一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的時代精神。正是由于市場經濟的建立使婚姻家庭領域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而婚姻法的使命就是根據社會的變化和法律需求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調整,建立適應社會需要的婚姻家庭秩序。首先,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應當是“私權”占主導地位,修訂后的婚姻法延續了50年代和80年代兩部婚姻法的自由主義精神,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原則仍然不可動搖地為婚姻法的基石。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中,婚姻家庭關系中的物質內容和財產內容日益復雜化,身份關系必然與物質財產關系相緊密結合,法律必須正視并保護這種關系。新婚姻法中規定的約定夫妻財產制和過錯損害賠償等都體現了這一現實的要求。其次,即使在市場經濟環境中,也必須正確把握婚姻的實質,而不能將其等同于意思自治下的契約關系。因為由婚姻家庭關系必然產生一系列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關系,所以要特別強調社會責任和權利義務的對等。在世界范圍內,婚姻家庭關系也從完全的“私權”更多地向公共 社會領域轉化,而這其中就必然要設置國家的適當干預和介入,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國家干預是以涉及公共利益為前提的。如重婚納妾、包二奶、姘居等行為正在挑戰我國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這些丑惡現象敗壞社會風氣,為社會公德所不容。新婚姻法將其列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受害一方可以據此向對方請求賠償。但重新解釋重婚罪應當是屬刑法范疇,故新婚姻法沒有對其定義。另外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問題比較突出,由于家庭暴力往往還夠不上虐待罪,不能適用刑法,新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制止家庭暴力,并規定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目的是通過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使施暴者知道所應付出的代價,以遏制這種行為發生。此外,對于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違法行為,國家力量的介入,應從著重追究刑事責任為主轉變為以當事人自主追究民事責任為主,這使得無錯方和弱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和補償,較之追究刑事責任更便于操作和具有實效。再次,對于新婚姻法中離婚條件是放寬還是變嚴的爭論,作者認為新婚姻法仍然堅持了保證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的基本指導思想,仍然以“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不追求放寬離婚的標準,也沒有加大離婚的難度,是否離婚,取決于婚姻生活本身,增加了離婚的具體理由, 只是使司法操作性更強。
該書的一大特色就是既有較強的理論性,又有很強的實用性,該書的作者都是法學專業的博士或碩士,具有扎實的民法理論功底,同時又長期從事司法實踐活動,有豐富的律師經驗,因此該書很具有可讀性。但同時也存在一些缺點,由于是幾位作者合作的作品,行文風格有所差異,銜接之處不夠流暢。另外,由于時間倉促,漏露之處在所難免。
中華讀書報 200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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