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條文精釋及國際規則》
黃東黎 王振民 主編
定價:20元 書號:7-5036-4870-8 開本:A5
出版日期:2004年4月 頁碼:共376頁
作者簡介
黃東黎,畢業于美國布魯克林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系美國紐約州律師協會會員、美國國際法協會會員,曾在從事進出口貿易的美國GF企業有限公司擔任總裁。2001年回國以來,先后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講授美國財產法、國際貿易法、美國房地產融資法、法經濟學。作為國際貿易法學專家參與了本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修改工作。專著有《國際貿易法:經濟理論、法律、案例》、《國際貿易法學》。
王振民,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1995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2000-2001年作為富布萊特高級訪問學者出訪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
主要內容
1994年我國《對外貿易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對外貿易發展迅猛,對外貿易的實際情況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對外貿易理念也有了新的發展,尤其是我國2002年12月11日加入WTO,為了履行我國入世承諾,進一步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對現行的《對外貿易法》這部對外貿易領域的“小憲法”進行修訂就有了必要。
本書一方面對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逐條進行精確、詳細的解釋,另一方面,結合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入世承諾,采用比較法的方法詳實介紹了國際貿易規則,包括WTO相關規定及專家組與上訴機構在爭端解決實踐中對WTO規則的解釋與適用,以及美國與歐盟等主要國家的法律規定及實踐做法。本書對我國外貿主管部門和外貿企業在WTO框架下準確理解與適用《對外貿易法》是不無裨益的。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對外貿易經營者;
第三章 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
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五章 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六章 對外貿易秩序;
第七章 對外貿易調查;
第八章 對外貿易救濟;
第九章 對外貿易促進;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特別關注:
新華網北京4月6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6日上午表決通過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十五號主席令公布了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
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包括總則、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等11章共70條。這部法律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條文精釋及國際規則》主要內容
前言
第一章 總則
規定《對外貿易法》的立法目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等。
總則的修訂體現了1994年《對外貿易法》實施10年來我國對外貿易理念的新發展,體現了加入世界貿易組之后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管理的根本變化。
第二章 對外貿易經營者
規定了對外貿易經營主體的范圍等內容。
本章是對原《對外貿易法》第二章進行修改而來。本章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其依據是我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中所做的承諾。
第三章 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
本章重點規范對外貿易的貨物貿易與技術貿易。
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
本章規定了國家對國際服務貿易所采取的原則、國際服務貿易的管理機構、管理依據、管理內容,以及國家可以限制或禁止國際服務貿易的例外情形。
在原《對外貿易法》的基礎上,根據GATS的規定,本章增加了國際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目錄的內容。此外,由于與GATS的例外情形相比,原《對外貿易法》相關規定的范圍比較窄,所以,本章根據GATS例外規定,適當增加了國家可以限制或禁止國際服務貿易的情形,有利于為我國的服務行業提供合法保護,增強其競爭力,維護國家利益。
第五章 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章規定了從國外進口中國的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處理、采取措施消除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專有權所造成危害的原則性規定以及對不能對我國的知識產權或者來源于我國的貨物、技術或服務及其提供者提供有效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或地區采取必要措施的規定。
第六章 對外貿易秩序
規定了在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中所禁止的行為。同時,本章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第七章 對外貿易調查
本章是對對外貿易調查范圍、程序以及被調查對象協助調查的義務和調查主管部門保密義務的規定,為此次修改對外貿易法新增加的內容。
第八章 對外貿易救濟
本章規定了對外貿易調查結果采取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原則、進行對外貿易救濟的五種情形、采取報復性貿易救濟措施的原則、對外貿易救濟的主管部門、建立對外貿易預警機制的原則以及采取反規避措施的授權。
第九章 對外貿易促進
本章主要內容有:關于建立對外貿易促進機制的原則性規定、設立對外貿易發展基金和風險基金的原則性規定、促進對外貿易的方式的規定、建立對外貿易公共服務體系的原則性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的原則性規定、對外貿易協會、商會的成立以及協會、商會功能的原則性規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組織職責的原則性規定、國家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貿易政策的原則性規定以及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貿易政策的原則性規定。
第十章 法律責任
本章規定了違反國營貿易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關于進出口限制和禁止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海關及外匯管理部門對上述違反行為的處理、對對外貿易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理以及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原則性規定。
本章是在原《對外貿易法》第七章“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修改而來,章名保持不變。
第十一章 附則
本章內容主要是:與軍品、裂變和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對外貿易管理、文化產品對外貿易管理的除外規定;對邊境地區與接壤國家邊境地區之間貿易、邊民互市貿易所采取措施的原則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單獨關稅區不適用本法的規定;以及本法施行日期的規定。
附錄:名詞解釋
正文共376頁,定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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