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懷恩訴被告中國保險公司昌都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
——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01-7-2)
原告張懷恩訴被告中國保險公司昌都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
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1)昌民初字第01號
原告張懷恩,男,漢族,一九四五年出生,四川省崇州人,大專文化,系天驕大酒樓個體工商戶業主,住昌都縣四川橋瀾瓊汽配門市部。
委托代理人尹曉華,系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昌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燕,男,漢族,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昌都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加永平措,男,藏族,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西藏自治區分公司業務管理處處長。
委托代理人央金,女,系西藏自治區恒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保險合同糾紛。
原告的訴訟請求:1、賠償保險金額現金1607170.00元;2、賠償從2000年3月28日拒絕支付保險金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即①使原告沒有能及時利用賠償的保險金額重組或重建商業企業而造成的營業利潤損失,每月按60000.00元純利計算,一直到付清保險金額的時間為止;②由于不及時賠付,使原告無錢支付各受損戶而引起的受損戶對原告的糾纏、威脅、辱罵,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③由于拒絕支付引起的原告不得不從瀾瓊汽配門市部抽調資金用于對死者家屬的生活支出及受損戶的賠償,所造成的瀾瓊汽配門市部的直接損失,每月以2.5萬元純利計算,直到付清保險金額為止);3、訴訟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的答辯理由:1、原告投保時,只向保險公司提供了一份天驕大酒樓修建及裝飾用款錄清單,該清單上只列有所購的材料、設備的品種、數量及單價和價值,但當時未提供證明該清單上所列品種及價值的任何財務憑證,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時,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之規定,要求投保人提供證實保險價值的有關憑證,投保人卻無法提供,故無依據證實保險財產的保險價值,鑒于保單上的價值與了解的實際價值相差甚遠,保險公司委托了成都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就投保標的物天驕大酒樓所列清單上的品種及設備進行價值評估鑒定,經評估鑒定結論為實際價值882570元,減去娛樂設施及裝修的折舊后實際價值為72萬多元,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財產保險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故應只賠實際損失;2、火災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責任問題涉及到被保險人的經營管理者及其兒子張湃仍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直到2000年11月份才下刑事終審判決,而事故發生的原因、責任直接涉及到被保險人的損失應由責任人員先行賠償的問題,保險公司也從未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拒賠,也未曾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由于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發生保險價值的異議故雙方未達成協議,因而也無從談及“未及時履行”及賠償被保險人因此所受的損失。被保險人以營業純利潤損失即每月按60000元計算,要求賠償10個即60萬元的訴訟主張是不成立的,故理應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被保險人的《納稅戶基本情況》證實:天驕大酒樓月純利潤為7550元,不存在每月6萬元的純利潤。故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損失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保險法》的法定條件,而且要求賠償的損失嚴重失實、虛假,故不應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關于精神損失賠償20萬元的問題,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及《保險法》中均無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及依據,故不應受到法律保護。關于被保險人起訴汽配門市損失25萬元的賠償問題,由于火災事故的發生及造成他人損害結果的責任方為被保險人自身,因此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理應由其賠償,因支付賠償而造成其經營周轉缺乏資金,甚至無法經營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也應自行承擔。
經本院審理查明:1999年10月18日原告張懷恩與被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昌都分公司簽訂了天驕大酒樓財產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1607170.00元,費率為10‰,保費16071.70元,保險財產名稱列出一份清單(共5頁,70項)。1999年12月22日3時30分許,“天驕大酒樓”發生火災,全部財產被燒毀。但原、被告對賠償數額發生爭議,訴至我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被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昌都分公司在一個月之內一次性向原告張懷恩支付保險賠償款人民幣壹佰叁拾萬元整(1300000元)。
本案訴訟費人民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元整(16510元),雙方各承擔一半,即各承擔人民幣捌仟貳佰伍拾伍元整(8255元)。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呂 昌 林
審 判 員:加永次成
代理審判員:王 華 正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書 記 員:亞永向巴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