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勇非法經營罪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8-17)
陳勇非法經營罪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49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勇,男,36歲(1970年4月1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無業,住北京市通州區新華南路16號院2號樓0911號。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06年4月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8月1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經訴字(2006)第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勇犯非法經營罪,于200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7月31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陳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初至2006年4月7日,被告人陳勇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購進煙草制品并予以銷售。2006年4月7日9時許,陳慶華(男,37歲,另行處理)在陳勇的指使下駕駛“解放”牌小型汽車(車牌號:京GJP539)在通州區梨園鎮大稿村南側公路旁,從孟利(男,另行處理)處接收煙草制品時,被當場抓獲,并當場起獲“紅河”牌卷煙750條,蓋白“紅塔山”牌卷煙100條(總價值人民幣36 500元)。后在通州區梨園鎮小稿村陳勇的倉庫內,又查獲蓋醇香紅“國賓”牌、蓋“紅梅”牌、軟“威龍”牌等18種卷煙共計1082條(價值人民幣55 000余元)及假冒偽劣軟濃味“中南海”牌卷煙250條,被告人陳勇后被查獲(涉案煙草制品已被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永平、陳慶華、王成祥的證言,物證照片,北京市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報告,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查獲經過、工作說明、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查獲卷煙價格清單、營業執照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身份戶籍情況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勇犯非法經營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陳勇系初犯,當庭認罪、悔罪,本院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陳勇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勇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涉案煙草制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李 中 華
二00六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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