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平故意傷害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10)
陳平故意傷害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029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平,男,22歲(1983年1月26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中專文化,無業,住通州區玉橋南里22號樓322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5年11月19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5年12月23日經本院決定重新被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5)第7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平犯故意傷害罪,于200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陳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10月2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陳平在通州區運河大街靖鑫面館前因瑣事與曹營發生糾紛,陳平用拳頭打曹營面部,致曹雙側鼻骨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后被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曹營陳述、證人曹世祿、陳冬生、陳永生、陳春生、魏書榮、楊俊華、彭殿軍、劉壯、杜靖證言,鑒定結論,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平無視國法,在與他人發生糾紛后不能冷靜對待,正確處理,將他人致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本院鑒于被告人陳平當庭有認罪、悔罪表現及本案的其他具體情節,對其適用緩刑后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陳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朱 長 軍
二 0 0 六年 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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