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國棟賭博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1-3)
呂國棟賭博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706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國棟,男,28歲(1978年9月1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農民,住順義區張鎮百樹莊村;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06年6月27日被羈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被告人孫寶剛,男,45歲(1961年2月2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專文化,無業,住通州區玉帶胡同7號;1990年4月因流氓被勞動教養2年;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06年6月27日被羈押,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審;2006年10月26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5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國棟、孫寶剛犯賭博罪,于200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0月26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呂國棟、孫寶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6月24日至27日間,被告人呂國棟以營利為目的在被告人孫寶剛幫助下,在位于通州區梨園鎮大高力村工業區688號大唐公司院內的房屋里開設賭場,組織多人以玩“百家樂”的方式進行賭博活動。后被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呂國棟、孫寶剛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民、鄒權等人證言,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土地租賃合同、承包協議書,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國棟、孫寶剛以營利為目的共同開設賭場,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賭博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呂國棟、孫寶剛犯賭博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呂國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孫寶剛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本院并鑒于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孫寶剛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呂國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對被告人孫寶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呂國棟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7日起至2006年12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孫寶剛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 0 0 六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