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慶永交通肇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7-2-8)
孟慶永交通肇事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129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孟慶永,男,27歲(1979年8月17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農民,住通州區西集鎮大沙務村106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07年1月31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7)第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慶永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月3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慶永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10月14日13時許,被告人孟慶永駕駛大型普通客車(車牌號:京G37601)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宋郎路14公里300米處時,孟所駕駛的車輛左前部將由西向東步行橫過道路的王永亮(男,15歲)撞出,造成車輛損壞,王永亮當場死亡,后被告人孟慶永電話報警。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認定,孟慶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永亮無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孟慶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李旭、韓風虎、何全生、王春江證言,交通事故認定書,尸體檢驗報告,酒精檢驗報告,車輛行駛速度檢驗報告,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報告,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122報警登記表,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民事賠償問題,被害人家屬已另行起訴解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慶永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章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慶永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慶永在事故后主動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有自首情節,本院并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孟慶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孟慶永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七 年 二 月 八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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