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兵非法經營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1-9)
陳長兵非法經營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632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長兵,男,35歲(1970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安徽省安慶市潛山縣,小學文化,農民,住安徽省安慶市潛山縣棋盤鎮勞動村朱村組15號,暫住北京市通州區永順地區。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06年6月16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F羈押于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經訴字(2006)第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長兵犯非法經營罪、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0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長兵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陳長兵伙同其妻子徐元香(女,35歲,另案處理)明知是非法出版的光盤仍購進并銷售;2006年6月16日9時許,被告人陳長兵在其承租的通州區永順東街136號院販賣光盤時被民警抓獲,當場起獲光盤6200余張;經鑒定,上述光盤中有淫穢光盤600張,其余均為非法出版物。
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陳長兵的供述,同案犯徐元香的供述,證人朱訓貴、張鵬、左鳳蘋的證言,檢查筆錄,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審查鑒定書、北京市公安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現場照片、物證照片,書證破案經過、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收據、身份戶籍查詢記錄等證據,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人陳長兵予以懲處。
被告人陳長兵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經營罪無異議,同時辯稱其沒有參與販賣淫穢光盤,且僅在被抓獲當日出售過盜版光盤。
經審理查明:2006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陳長兵伙同其妻子徐元香(女,35歲,另案處理)明知是非法出版的光盤仍購進并銷售;2006年6月16日9時許,被告人陳長兵在其承租的北京市通州區永順東街136號院販賣光盤時被民警抓獲,當場起獲光盤6200余張;經鑒定,上述光盤中有淫穢光盤600張,其余均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陳長兵供述,證實陳長兵與其妻子徐元香租用北京市通州區永順東街136號院院門西側一間房和西廂房最北側一間房用來存放光盤,二人住在離136號院有600米遠的房里;2006年6月16日8時許,陳長兵在北京市通州區永順東街136號院,有二名男子來購買盜版光盤,陳長兵賣給其中一人59張盜版光盤,后警察來了,警察從陳長兵、徐元香租用的屋內搜出6290張光盤,其中5690張是盜版光盤,600張是淫穢光盤;徐元香出售過淫穢光盤。
2、同案犯徐元香的供述,證實徐元香從2006年4月底開始賣光盤,為了存放盜版光盤和淫穢光盤承租了北京市通州區永順東街136號院西廂房從北數第一間房和院大門西側一間平房;2006年6月16日8時許,徐元香與其丈夫陳長兵在其承租的房屋內,徐元香賣給一男子36張光盤,陳長兵賣給一男子一些光盤,兩名男子此前曾來購買光盤三四次;9時許,警察從其承租的房屋中搜出了盜版光盤和三級片,這些光盤是徐元香購進用于出售的,屬于徐元香與其丈夫陳長兵所有,徐元香曾賣過10余張三級片。
3、證人張鵬的證言,證實2006年6月16日8時許,張鵬去北京市通州區永順地區西海子橋北側平房處一出租房屋內購買光盤,看見批發光盤的陳老板和朱老板都在,然后就從陳老板和朱老板處購進60余張光盤,在回去的路上被警察抓住了;陳老板和朱老板在那兒租房存放光盤,平常不在那兒住;張鵬賣光盤有一個月了,平時從陳老板和朱老板處批發光盤,從陳老板處共購進1000張左右的光盤,有時陳老板和朱老板不在,就從二人的妻子手里購買光盤。
4、證人朱訓貴的證言,證實2006年6月16日朱訓貴和陳長兵因販賣光盤同時被抓了;陳長兵家賣光盤的房子是陳長兵和其妻子一起租的,陳長兵家的光盤有時陳長兵和其妻子一起賣,有時陳長兵的妻子賣,朱訓貴看到陳長兵賣光盤有兩三次。
5、證人左鳳蘋的證言,證實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永順東街136號院的房屋租給兩戶人家,其中一戶人家從2006年4月開始租用了門道西側的一間房和西廂房從南數第三間,是一對夫妻過來租的。
6、書證辨認筆錄,證實左鳳蘋經對不同男性照片10張進行辨認,指認出陳長兵是承租其北京市通州區永順東街136號院房屋的人;張鵬經對不同男性照片10張進行辨認,指認出陳長兵就是在通州區永順鎮永順東街136號院向其出售光盤的人;張鵬經對不同女性照片10張進行辨認,指認出徐元香就是在通州區永順鎮永順東街136號院向其出售盜版光盤的人。
7、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出具的檢查筆錄、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審查鑒定書、北京市公安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物證照片、現場照片,證實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在陳長兵家租用的北京市通州區永順東街136號院西廂房靠北側的房屋內及倒座房內檢查出光盤6290張,其中5690張光盤系非法出版物,600張光盤系淫穢物品。
8、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北苑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收繳物品清單、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出版物市場管理處出具的收據、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北京市沒收物品統一收據,證實公安機關從陳長兵處扣押的6290張DVD光盤,已被收繳或沒收。
9、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北苑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經過,證實2006年6月16日,北苑派出所獲悉通州區永順東街136號院內有大量盜版光盤,后在136號院徐元香和陳長兵承租的房屋內查獲6290張光盤。
10、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北苑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陳長兵的身份戶籍情況查詢記錄,證實了被告人陳長兵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戶籍情況,該人此前無違法犯罪記錄。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長兵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銷售,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非法經營罪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陳長兵犯非法經營罪、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長兵的辯解意見經查無事實根據,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陳長兵無犯罪前科,故本院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陳長兵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長兵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 中 華
人民陪審員 張 振 環
人民陪審員 耿 桂 蘋
二 00六 年十一 月 九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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