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泰民三初字第4號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3-20)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6)泰民三初字第4號
原告江蘇寶驪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靖江市經濟開發區新州路8號。
法定代表人朱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楊翰, 江蘇泰州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泰州市吉運達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泰州市春蘭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黃田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唐南平,江蘇泰州海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江蘇寶驪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泰州市吉運達電器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原告江蘇寶驪集團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以其與被告泰州市吉運達電器有限公司之糾紛已協商解決為由,書面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泰州市吉運達電器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江蘇寶驪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江蘇寶驪集團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泰州市吉運達電器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010元減半收取為1005元,由原告江蘇寶驪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何 鳴
審 判 員 嚴衛東
代 理 審 判 員 吳 翔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見 習 書 記 員 馬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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