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原民初字第694號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2003-9-4)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3)原民初字第694號
原告邢道安,男,1936年2月27日生,漢族,農民,。裕
原告鄭敏芝,女,1952年8月16日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邢世杰,男,29歲,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缺席)
原告邢道安、鄭敏芝訴被告邢世杰贍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義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道安、鄭敏芝出庭參加訴訟,被告邢世杰經傳票傳喚無故缺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邢道安、鄭敏芝訴稱,原告夫婦生育兩個兒子,現均已成家立業,單獨生活。2000年因原告喪失勞動能力,故將責任田分給兩個兒子耕種,原告的責任田分給兩個兒子后,被告邢世杰不付給贍養費用,故使原告無法生活。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邢世杰支付兩原告小麥500市斤,食油31市斤(其中香油1斤),棉衣、單衣各一身沒,零用錢540元。被告堂屋三間,東頭一間由原告居住,原告看病錢被告承擔一半。
被告邢世杰缺席,未做答辯。
庭審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有關證據。
根據原告的庭審陳述可以認定以下事實,兩原告生育兩子,長子邢世杰,次子邢衛杰現均已成家立業,2002年由于原告體弱多病,兩原告將責任田分給兩個兒子耕種。兩原告的責任田分后被告邢世杰不付給兩原告贍養財物,后經中人調解,原被告達成口頭贍養協議,協議規定被告每年支付小麥250公斤。食油25.5公斤(其中一市斤香油),棉衣單衣各一身,零用錢540元,每年6月底一次付清。被告堂屋車頭一間由兩原告居住。兩原告治病錢被告承擔一半。協議達成后被告拒不履行的贍養協議內容。
本院認為,尊老愛幼,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和美德,同時也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原告邢道安現年老體弱多病,表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被告應當履行贍養義務,使兩原告老有所養。原告請求的贍養內容未超出現有的生活水準,原告的贍養請求本院應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邢世杰每年支付兩原告小麥;250斤,食油15公斤,香油0.5公斤,棉衣單衣各一身,零用錢540元。2003年的贍養財物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以后于每年6月28日前一次還清。
二、被告邢世杰北房東頭一間房由原告邢道安、鄭敏芝居住。
三、原告邢道安、鄭敏芝日后的醫療費被告邢世杰承擔50%的醫療費用。
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費100元,郵費72元,共計222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韓 守 履
審 判 員 陳 銀 福
審 判 員 陳 修 文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書 記 員 劉 春 玲
責編: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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