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平與被告尹文君、馬家學、馬恒返還不當?shù)美m紛一案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05-11-15)
原告李平與被告尹文君、馬家學、馬恒返還不當?shù)美m紛一案(500萬彩票案)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5)恩中民初字第14號
原告李平,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漢族,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建始縣支行內(nèi)退職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朱榮茂,湖北震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英,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漢族,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研究生,住(略)。
被告尹文君,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回族,原建始縣五交化公司職工,住(略)。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向開雨,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家學,男,1945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建始縣民政局退休干部,住(略)。系被告尹文君之父。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尹甫喜,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原建始雪茄煙廠工人,住湖北省建始縣業(yè)州鎮(zhèn)煙墩大道安居小區(qū)20號。被告馬恒,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建始縣民政局司機,住湖北省建始縣業(yè)州鎮(zhèn)煙墩大道安居小區(qū)18號。系被告尹文君之弟。
原告李平與被告尹文君、馬家學、馬恒返還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徐東海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華忠、陳明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05年8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榮茂、李英,被告尹文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向開雨、被告馬家學委托代理人尹甫喜、被告馬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平訴稱:2005年4月14日上午9點多鐘,我在建始縣三里壩中坦坪礦山打電話給被告尹文君,請她在其上班的福利彩票42240030號銷售站按我長期購買的10注雙色球號碼代買10注2005042期彩票,被告尹文君當即應允。當晚9點多鐘,我正在工程隊開會,尹文君給我打來電話,稱其幫我購買的彩票中了5000000元大獎。我抑制不住內(nèi)心的喜悅,又給尹文君打電話核實,尹文君肯定地說是我中了獎,并要我趕快回來。我告訴她因為山上交通不便,第二天再回來。在確信自己中了5000000元大獎后,我又給妻子劉則俊打電話告知了此事,并告訴了礦山工程隊的部分同事,同時向他們許諾買好煙好酒。同事們當晚要送我回城,因我想到尹文君能主動告訴我,說明她很誠實,加之平常關(guān)系很好,以前她幫我買的彩票中過小獎后也未扯皮,同時考慮到同事們很累,半夜三更礦山道路不好走,便決定第二天早上回城找尹文君。次日一早,我便興高采烈地往家趕,途中我給尹文君打電話想表示感謝,電話剛通,尹文君吞吞吐吐地說:“很對不起,我忘了給你買。”我趕到銷售站找到尹文君,尹文君把我拉到一旁說:“李平,很對不起,我的確忘了買,我和愛人扯皮沒上班,是我爹爹(舅母)在銷售點賣票,我打電話讓爹爹(舅母)幫忙給你買,她忘記了。”我說:“此事調(diào)查得清楚。”隨后我到公安機關(guān)報了案。后經(jīng)了解得知,尹文君將幫我購買的中了5000000元大獎的彩票交給了其父馬家學,馬家學于中獎的次日到湖北省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兌了獎。由于三被告將本應屬于原告的4000000元獎金非法占為己有,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多次協(xié)調(diào)未能解決,故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不當?shù)美嗣駧?000000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李平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證明李平長期委托尹文君購買該組彩票號碼的證據(jù)10份。包括:
⑴王焰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李平長期購買與中獎彩票相同的那組彩票號碼。 ⑵余澤宏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李平長期委托尹文君購買彩票。
⑶尹建武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李平長期委托尹文君購買中獎的那組彩票號碼。
⑷陳志富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李平經(jīng)常打電話請人幫忙買彩票。
⑸中國福利彩票2005041期雙色球彩票兩張。待證事項:李平長期購買的10注雙色球彩票號碼中包含了2005042期的中獎號碼。
⑹黃克菊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05年4月14日上午看見尹文君在上班,同時聽張建紅講當天上午9點多鐘尹文君曾接到一個委托她代買彩票的電話。
⑺王家興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05年4月14日晚上,恩施州民政局電話通知建始縣30號站中出5000000元大獎。同時證實尹文君稱中獎的5000000元彩票是在她手里買的。
⑻李平的手機通話清單。待證事項:李平與尹文君之間有長期委托購買彩票的關(guān)系;2005年4月14日上午,李平給尹文君打過電話委托購買彩票,當晚尹文君電話告知了李平中獎的情況,隨后李平又打電話進行核實。
⑼李平與尹文君之間的對話錄音。待證事項:李平與尹文君之間有長期委托購買彩票的關(guān)系。
⑽原告代理人朱榮茂與張建紅的對話錄音。主要內(nèi)容:張建紅證實2005年4月14日上午9點多鐘有人打電話委托尹文君買彩票。
證據(jù)二:證明尹文君電話通知李平中了大獎,但中獎彩票在尹文君手中的證據(jù)巧份。包括:
⑴周從軍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李平于2005年4月14日晚上9點多鐘接到電話,被告知中了大獎,隨后李平請同事一起喝酒。
⑵周從華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05年4月14日晚上9點多鐘,工程隊正在開會時,李平接了一個電話。散會后李平就請我們喝酒,經(jīng)詢問得知李平中了獎,并許諾給我買最好的煙。
⑶周洪兵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李平在礦山工作時,經(jīng)常給彩票銷售點打電話要其代買彩票,回家時再結(jié)帳。2005年4月14日晚11時許,周從軍打電話要我去喝酒,說李平中了大獎,我不相信,就沒有去。4月15日晚上11時許,李平的妹妹徐曉燕要我?guī)兔φ乙幌吕钇皆瓉碣I的彩票,并說了丟彩票的位置。4月16日早上,我在李平住的房屋屋檐下找到兩張舊彩票,有一張彩票背面寫了一個小靈通電話號碼,號碼為3933250。
⑷于建雄的筆錄及出庭作證時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于建雄聽樊家青講,中獎當晚看見尹文君從一個筆記本中拿出夾在其中的一張彩票進行核對后說:“是我們這里中了”,并當即給李平打電話告知其中了大獎。
⑸黃雪蘭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黃雪蘭聽黃英說李平中了大獎,尹文君還說李平起碼給她500000元。
⑹康世麗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康世麗聽向華說尹文君在其家中給李平打電話告知李平中了大獎。
⑺向華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尹文君在向華家中接到電話通知,其所在彩票銷售站中出5000000元大獎。
⑻樊家青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05年4月14日晚上,尹文君來到彩票銷售站后,喊其妻子黃英去看銷售彩票的電腦,說她們站中出5000000元大獎。
⑼黃英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05年4月14日晚上9點多鐘,尹文君來到彩票銷售站,說她們站中出5000000元大獎。尹文君打開電腦經(jīng)過核實后,就跑到店外打電話去了。
⑽戴艷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05年4月15日,恩施州民政局派戴艷的車前往建始給福彩30號站中出5000000元大獎作宣傳。
⑾付華英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05年4月25日,付華英根據(jù)恩施州民政局的要求制作了“李先生”(化姓)在建始中出5000000元大獎的宣傳廣告。
⑿建始縣公安局詢問尹文君的筆錄。主要內(nèi)容:李平經(jīng)常在尹文君上班的彩票銷售站購買彩票,經(jīng)常打電話詢問開獎的號碼,但從未用電話聯(lián)系過代為購買彩票的事。2005年4月14日上午,尹文君過完早,轉(zhuǎn)了一會街后來到彩票銷售站,給鄭淑娥頂班銷售彩票,頂了接近兩個小時的班,一直到中午12點多鐘鄭淑娥來后才離開彩票銷售站。當夭上午李平給尹文君打過電話,主要是詢問4月13日的中獎號碼。當晚福彩雙色球開獎后,尹文君給李平打電話告知其所在彩票銷售站有人中出5000000元大獎。隨后李平又打電話過來詢問當期彩票號碼次日上午,尹文君所在的彩票銷售站舉行慶祝活動時,李平來到現(xiàn)場,并祝賀彩票銷售站的生意越來越好。另外,尹文君陳述4月14日自己沒有購買彩票,其家人亦未在其手中購買彩票。待證事項:尹文君陳述的事實虛假,且與馬家學陳述相互矛盾。
⒀尹文君的電話清單(號碼為3933250)。待證事項:尹文君在開獎當晚電話通知了李平中獎的消息以及李平又打電話進行核實確認的事實。
⒁周建斌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開獎當晚公用電話亭的老板黃英給其打來電話,告知尹文君所在的彩票銷售站中出5000000元大獎。周建斌下去看時,賣彩票的兩個女的正在鎖卷閘門。后來周建斌遇到賣烤餅的老鄉(xiāng)曾廣國,并給其講了這個站中出5000000元的事實。
⒂曾廣國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開獎當晚聽見尹文君喊黃英,過了一會周建斌告訴他這個站有人中了5000000元大獎。
證據(jù)三:證明馬家學、馬恒獲取不當?shù)美淖C據(jù)6份。包括:
⑴建始縣公安局詢問馬家學的筆錄。主要內(nèi)容:2005年4月14日上午,馬家學來到鄭淑娥上班的彩票銷售站購買彩票。鄭淑娥問是機選還是自己寫號,馬家學就從旁邊的廢紙簍里找了兩張雙色球彩票,交給鄭淑娥比照上面的組合打了兩張彩票。當晚8點半左右,馬家學在觀看電視開獎時發(fā)現(xiàn)自己中了獎。次日,馬家學與尹甫喜乘飛機前往武漢領(lǐng)取了4000000元獎金,回家后未將此事告知尹文君。待證事項:馬家學已領(lǐng)走獎金,其陳述的事實與尹文君的陳述相矛盾。
⑵2005年4月16日建始縣民政局的會議記錄。主要內(nèi)容:馬家學稱其未中獎,尹文君亦未中獎。
⑶2005年4月23日建始縣民政局的會議記錄。主要內(nèi)容:建始縣民政局給馬恒做工作,希望能夠協(xié)調(diào)解決此糾紛。
⑷2005年4月30日建始縣民政局的會議記錄。主要內(nèi)容:建始縣民政局組織馬家學協(xié)調(diào)時,馬家學表示是其中了獎,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⑸李平的報案材料、建始縣公安局受理經(jīng)濟案件表及不予立案通知書。待證事項:李平向建始縣公安局報案后,建始縣公安局對此案予以受理。經(jīng)初步審查,建始縣公安局認為本案屬民事案件,要求李平向法院起訴。
⑹江艷風、吳世鋒、尹甫喜、馬恒4人的移動電話收費發(fā)票。待證事項:尹文君稱當晚給吳娟、謝明打了電話的陳述是假的,因為其撥打的電話機主實為吳世鋒和江艷風。
被告尹文君未在法定期間內(nèi)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時辯稱:1、原告李平訴稱的事實不實。理由:①李平稱其打電話請尹文君按其長期購買的10注雙色球彩票號碼購買10注2005042期福彩雙色球彩票,此說法沒有任何證據(jù)證實。李平提供的證人證言均是傳來證據(jù),不是直接證據(jù),且證據(jù)之間相互矛盾,不具有證明力。李平持有的2張2005041期雙色球彩票,不能證實其長期購買了與中獎號碼相同的彩票,亦不能證實李平是中獎彩票的所有人;②李平訴稱打電話委托尹文君購買彩票的時間是上午9點38分,而中獎彩票的購買時間是上午10點51分27秒,充分說明委托購買彩票的事實不成立;③從湖北省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的彩票底單復印件看,2005035期并無人購買與中獎彩票相同的號碼,可證實李平所稱其每期均購買了相同的10注雙色球號碼不屬實;④李平訴稱當晚尹文君告訴其中獎的消息后,其給妻子劉則俊打電話告知了此事,為何其妻知道李平中了大獎后不到尹文君處拿回彩票?且李平稱部分同事當晚要開車送他回來取彩票,但他卻拒絕了,可見李平起訴的事實不符,且不合邏輯;⑤李平稱次日一早趕到建始找到尹文君后,尹文君卻說忘記給其買彩票了,此后便回家洗澡,然后去打紙葉子牌。若真有此事,5000000元不是小數(shù)字,但李平還有心情去打牌,顯然不合常理,可見其所稱事實不真實;⑥李平稱尹文君將幫我購買的中獎彩票交給了其父馬家學,由馬家學于中獎次日到湖北省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兌領(lǐng)了獎金,此說法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李平以其長期購買某組彩票號碼來證實中獎的彩票系其委托尹文君購買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立,兩者之間無邏輯聯(lián)系。2、本案中原告李平?jīng)]有委托被告尹文君購買彩票的事實,雙方之間沒有形成代理與被代理關(guān)系,被告尹文君亦未占有中獎彩票的獎金,不是返還不當?shù)美闹黧w;3、原告李平提供的間接證據(jù)之間相互矛盾,且所證實的內(nèi)容不具有真實性,沒有證明力,不應采信;4、原告李平在無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向媒體陳述虛假事實,誤導媒體,嚴重影響了被告的正常生活,被告對此保留訴權(quán)。綜上,原告李平訴稱其與被告尹文君之間有委托購買彩票關(guān)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尹文君亦未占有中獎彩票的獎金,不是返還不當?shù)美闹黧w,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李平的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被告尹文君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李平關(guān)于福彩雙色球5000000元獎金被騙一事的經(jīng)過及建始縣公安局對李平的詢問筆錄。主要內(nèi)容:我是一個彩迷,經(jīng)常在尹文君處購買福彩雙色球彩票。我買彩票有一個特點,如果編了一組號碼就長期購買。2005年4月14日上午9點多鐘,我給尹文君打電話委托其代買彩票,尹文君答應了。我給尹文君留的有兩組號碼,她壓在筆記本里的,每次委托她買都是打的這兩組號碼。打電話時工程隊的陳志富聽到了我打電話委托購買彩票的事實。當晚我在工程隊開會時,接到尹文君打來的電話,稱她給我買的彩票中了5000000元大獎。我怕尹文君開玩笑,過了幾分鐘又給她打電話進行核實,她說是真的,并開玩笑說有沒有她的,不然她今晚就跑了。我說我還在山上,下來后再說。會開完后,我就請了部分同事吃飯、喝酒,并許諾給他們買煙、買酒。次日上午8點多鐘,我請長假下山回城,在路上給尹文君打了一個電話,尹文君卻說很對不起,我忘記買那組號碼了。我趕到彩票銷售站后,看到她們正在搞宣傳活動。尹文君說她14日沒上班,打電話叫鄭淑娥買,但鄭淑娥因為太忙也忘記買了。這樣我就回家,洗澡后打紙葉子牌去了。待證事項:李平所陳述的事實與其提交的證據(jù)相互矛盾,且與客觀事實不符,其起訴無事實依據(jù)。
證據(jù)二:建始縣公安局對馬家學和鄭淑娥的詢問筆錄。待證事項:中獎彩票由馬家學在鄭淑娥手中購買,馬家學是該彩票的合法所有人。
證據(jù)三:中獎彩票復印件、湖北省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兌獎單、中國民生銀行轉(zhuǎn)帳支票存根及馬家學的身份證復印件。待證事項:馬家學是中獎彩票的合法所有人,已在湖北省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領(lǐng)取了獎金,從而證實尹文君不是中獎彩票的所有人,亦未實際得到獎金,不是本案返還不當?shù)美闹黧w,不應作為本案被告。
證據(jù)四:建始縣公安局對樊家青的詢問筆錄。主要內(nèi)容:尹文君在開獎當晚來到彩票銷售站,打開電腦進行核實后,并未說是誰中了獎,只是說其銷售站中出了5000000元大獎。從而否定了原告提供的證人于建雄的證言。
證據(jù)五:湖北省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的彩票底單復印件12份。待證事項:有彩民在尹文君上班的彩票銷售站長期購買與中獎彩票相同的1組號碼,但不能證明系李平購買,且2005035期無人購買該組彩票號碼,從而說明李平所稱每期都購買了相同的1組號碼的陳述是虛假的,不符合客觀事實。
證據(jù)六:對黃英的調(diào)查筆錄。主要內(nèi)容:開獎當晚9點多鐘,尹文君對黃英說她們站中了5000000元大獎,黃英在尹文君的店里看了一下就走了,不知道中大獎的人是誰。從而否定了原告提供的證人黃雪蘭所證明的內(nèi)容。
證據(jù)七:對向華的調(diào)查筆錄。主要內(nèi)容:開獎當晚尹文君并不知道是誰中了獎。該證據(jù)否定了原告提供的證人康世麗所證明的內(nèi)容。
證據(jù)八:對謝明、吳娟、劉芳榮的調(diào)查筆錄。待證事項:開獎當晚尹文君不僅給李平打了電話,還給他人打電話告知了42240030號站中出大獎的事實。
證據(jù)九:尹文君使用的小靈通(號碼為3933250)通話清單。待證事項:開獎當晚尹文君不僅給李平打了電話,還給彩民謝明、吳娟、劉芳榮打電話詢問他們是否中獎。
被告馬家學未在法定期間內(nèi)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時辯稱:1、彩票的法律性質(zhì)為不記名、不掛失、不流通,其特征為占有即所有。答辯人馬家學購買的彩票支付了對價,彩票也已交付給馬家學,故馬家學實際占有了該彩票上所記載的財產(chǎn)權(quán)益,屬該彩票的合法所有人,并未侵害李平的任何利益;2、原告李平提交的證據(jù)之間相互矛盾,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所證實的內(nèi)容不真實,不能證明原告是中獎彩票的所有人;3、原告李平誤導媒體,擾亂了答辯人馬家學的正常生活,馬家學對此不實報道將保留訴權(quán);4、馬家學取得彩票的方式正當、合法,獲取獎金合法,未侵犯原告李平的任何利益,不屬于不當?shù)美>C上,原告李平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而馬家學能夠證明其所持中獎彩票系其所購買,故李平對馬家學購買的彩票并無所有權(quán),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李平的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馬家學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建始縣公安局對馬家學的詢問筆錄。待證事項:馬家學購買彩票的時間并非李平所稱當天上午9點多鐘委托尹文君購買彩票的時間,進而證實尹文君并未購買中獎彩票,中獎彩票是由馬家學在鄭淑娥手中購買,馬家學是該彩票的合法所有人;
證據(jù)二:中獎彩票復印件、湖北省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兌獎單、中國民生銀行轉(zhuǎn)帳支票存根、馬家學的身份證復印件。待證事項:中獎彩票系馬家學購買并持有,馬家學是該彩票的合法所有人。馬家學已實際領(lǐng)取獎金,所得獎金不是不當?shù)美胬钇街鲝埍桓骜R家學返還不當?shù)美麩o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被告馬恒未在法定期間內(nèi)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時辯稱:1、答辯人馬恒在本案中與李平?jīng)]有任何法律關(guān)系,不是本案被告;2. 42240030號彩票銷售站只是受委托從事彩票零售,不是彩票合同的當事人,故本案與馬恒無關(guān);3、彩票購買者以彩票合同糾紛起訴時,應以彩票發(fā)行人為被告,不應以代銷方為被告。馬恒只是42240030號銷售站的聯(lián)絡人,不是本案當事人。原告李平主張馬恒返還不當?shù)美麩o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李平的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馬恒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一份馬恒的移動電話通話清單(號碼為13597818558),待證王家興在2005年4月14日晚上9點多鐘就知道了中獎消息,并電話通知了馬恒。而王家興在給原告李平作證時說當晚11點鐘才得到中獎的通知,明顯在說假話,其證言不可采信。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原告李平對被告尹文君提交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三、證據(jù)四、證據(jù)五、證據(jù)六、證據(jù)七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被告馬家學提交的證據(jù)二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被告馬恒提交的證據(jù)即通話清單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尹文君、馬家學、馬恒對原告李平提交的證據(jù)一中的證據(jù)⑻、證據(jù)二中的證據(jù)⑺、⑻、⑼、⑽、⑾、⒀的真實性無異議,對上述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原告李平對被告尹文君提交的證據(jù)二、證據(jù)八、證據(jù)九、被告馬家學提交的證據(jù)一有異議,認為被告尹文君提交的證據(jù)二以及被告馬家學提交的證據(jù)一中馬家學在公安機關(guān)的陳述不真實,因為當時賣彩票的是尹文君,而馬家學稱是在鄭淑娥手中購買的彩票,且所購買的彩票號碼是根據(jù)從廢紙簍里面撿的兩張彩票上面的號碼購買的無證據(jù)證實。鄭淑娥與馬家學是親戚,有利害關(guān)系,其證言不可信;認為尹文君提交的證據(jù)八中謝明的手機號碼實際上是江艷風的,吳娟的手機號碼是吳世鋒的,劉芳榮的電話號碼則是龍德英的,故上述3人的證言不真實;認為尹文君提交的證據(jù)九是偽造的,通話清單上應有詳細的通話時間。被告尹文君、馬家學、馬恒對原告李平提交的證據(jù)一中的證據(jù)⑴、⑵、⑶、⑷、⑸、⑹、⑺、⑼、⑽,證據(jù)二中的證據(jù)⑴、⑵、⑶、⑷、⑸、⑹、⑿、⒁、⒂,證據(jù)三中的證據(jù)⑴、⑵、⑶、⑷、⑸、⑹有異議,認為證據(jù)一中證人王焰與李平是同事,有利害關(guān)系,王焰只知道李平長期購買一組號碼,但對李平買的哪種彩票、具體號碼都不清楚,且其對此事的了解是通過李平的妻子劉則俊告知的,其證言不應采信;證人余澤宏所證實的內(nèi)容來源于李平,且其系在公安機關(guān)秘密偵查階段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為李平作證,其證言不可信;證人尹建武證實李平長期購買一組10元錢的號碼,與李平陳述的每期購買10注彩票號碼相互矛盾,且尹建武得知此事亦是聽王焰轉(zhuǎn)述的,系傳來證據(jù),無證明力;證人陳志富的證言不真實,不能證實李平請什么人幫忙買彩票,買什么號碼,其所證實的李平打電話委托他人購買彩票的時間與中獎彩票的銷售時間亦不一致,故不應采信;2005041期雙色球彩票與中獎彩票之間無邏輯關(guān)系,不能證實中獎彩票系李平購買;證人黃克菊的證言系傳來證據(jù),且無張建紅本人的證言相印證,該證據(jù)不真實;證人王家興的證言無其他證據(jù)相印證,尹文君亦未說過中獎彩票是她打出來的,該證據(jù)不真實;李平當庭提交的其與尹文君之間的對話錄音,因該證據(jù)不是新的證據(jù),李平未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交,同時未申請延期舉證,故該證據(jù)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被告不同意質(zhì)證;張建紅的錄音資料不能確定被錄音人的身份,且聽不清楚錄音的內(nèi)容,故不能證實李平所要證明的內(nèi)容。對原告李平提交的證據(jù)二,被告尹文君、馬家學、馬恒認為證人周從軍與李平系同事,有利害關(guān)系,且其作證是在公安機關(guān)處于秘密偵查階段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作證,不合常理。從證實的內(nèi)容看不真實,與陳志富、周從華的證言不一致,不能證實李平中獎的事實;認為證人周從華與李平有利害關(guān)系,且周從華的證言中使用了猜測、推斷及評論性語言,不符合證據(jù)規(guī)則的規(guī)定,該證據(jù)不應采信;認為證人周洪兵是按照李平的妹妹徐曉燕的要求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為李平作證,該證據(jù)不真實,且該證據(jù)與周從軍的證言相矛盾,不應采信;認為證人于建雄的證言系傳來證據(jù),且與證人樊家青的證言相矛盾,樊家青并未給于建雄說過是李平中獎的事實,故于建雄的證言不真實,不能采信;認為證人黃雪蘭的證言來源于黃英,而證人黃英的證言否定了向黃雪蘭說過李平中獎的事,故該證據(jù)不真實;認為證人康世麗的證言來源于向華,但又與向華的證言相互矛盾,故該證據(jù)不真實;認為尹文君在公安機關(guān)所作的陳述內(nèi)容是真實的,與馬家學的陳述并不矛盾;認為證人周建斌的證言系傳來證據(jù),且與于建雄的證言相矛盾,該證據(jù)說明周建斌并不知道是誰中了獎,否定了于建雄的證言;認為證人曾廣國的證言不能證實是李平中了獎,且與于建雄、樊家青的證言相矛盾,不應采信。對原告李平提交的證據(jù)三中的證據(jù)⑴,認為馬家學在公安機關(guān)所作的陳述是真實的,但該證據(jù)未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交;認為證據(jù)⑵中根本沒有馬恒承認自己獲取了不當?shù)美膬?nèi)容,故不能采信;證據(jù)⑶證實了中獎彩票系馬家學所有,不能證實李平所要證明的內(nèi)容,且該證據(jù)上并無馬家學的簽字;證據(jù)⑷不真實,該會議紀錄并非由馬家學記錄,也無馬家學簽名,不能證實原告李平的主張;證據(jù)⑸系李平在報案時自己陳述的經(jīng)過,與客觀事實不符,且與其提交的證據(jù)相矛盾,不應采信。證據(jù)⑸中建始縣公安局出具的受理經(jīng)濟案件表及不予立案通知書是真實的;證據(jù)⑹因李平未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交,且未申請延期舉證,故不同意質(zhì)證。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為:原告李平提交的證據(jù)一中證人王焰、余澤宏、尹建武、陳志富、黃克菊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且與李平的陳述相吻合,故本院予以采信;兩張2005041期雙色球彩票是真實的,本院予以采信;證人王家興的證言無其他證據(jù)相印證,不能證實尹文君是否代李平購買了彩票,本院不予采信;李平的手機通話單是客觀真實的,本院予以采信;李平與尹文君的對話錄音資料因李平未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交,且被告不同意質(zhì)證,故本院對此證據(jù)不組織質(zhì)證;原告代理人朱榮茂與張建紅的對話錄音因張建紅未出庭作證,無法確定與朱榮茂對話者的身份,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李平提交的證據(jù)二中證人周從軍、周從華、周洪兵與李平雖系同事,但其證言之間能夠相互印證,且與李平的陳述及通話清單形成了證據(jù)鏈,故本院予以采信;證人于建雄的證言來源于樊家青,而樊家青的證言中并無于建雄所陳述的內(nèi)容,故本院不予采信;證人黃雪蘭的證言來源于黃英,而黃英的證言中并無黃雪蘭所陳述的內(nèi)容,故本院不予采信;證人康世麗的證言來源于向華,但其陳述與向華的證言不一致,故本院不予采信;證人周建斌、曾廣國的證言不能證實李平是否中了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李平提交的證據(jù)三中3份建始縣民政局的會議記錄無馬恒及馬家學的簽名,記錄的內(nèi)容是否真實無相關(guān)證據(jù)佐證,本院不予采信;李平的報案材料客觀真實,故本院予以采信;江艷風、吳世鋒、尹甫喜、馬恒的移動電話收費發(fā)票因李平未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交,且被告不同意質(zhì)證,故本院對此不組織質(zhì)證。被告尹文君提交的證據(jù)二中馬家學與鄭淑娥系親戚關(guān)系,所陳述的事實缺乏相關(guān)證據(jù)佐證,故本院不予采信;證據(jù)八與證據(jù)九只能證實尹文君給謝明、吳娟、劉芳榮打過電話,不能證實尹文君與李平之間的通話內(nèi)容,故本院不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馬家學系被告尹文君、馬恒之父,尹文君系湖北省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42240030號銷售站彩票銷售員。李平是福彩雙色球玩法的彩迷,自己編了10注號碼(即:①13、17、18、25、29、32+13;②01、07、13、17、25、32+15;③05、07、12、25、29、31+14; ④01、03、08、11、18、33+12;⑤ 05、07、12、16、17. 29+11;⑥06、16、19、20、25、26+15;⑦11、16、21、26、27、30+15;⑧01、09、11、22、24、32+15;⑨03、08、17、24、25、27+14;⑩0 1、08、10、22、30、32+14)長期在尹文君所在的彩票銷售站購買。湖北省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對該銷售站的電腦記錄顯示,自2005030期至2005042期,除2005035期該銷售站無銷售上述10注號碼的記錄外,其余12期均有銷售該組號碼的記錄。李平在建始縣三里鄉(xiāng)中坦坪礦區(qū)工作,不在建始城區(qū)時,經(jīng)常打電話委托尹文君代買上述10注雙色球彩票號碼,待其從礦區(qū)回來后再與尹文君結(jié)帳。2005年4月14日上午9點38分,李平在礦區(qū)給尹文君打來電話,委托尹文君按其長期購買的10注雙色球彩票號碼購買10注2005042期雙色球彩票。尹文君當即應允,并在當天上午10點51分打出了與李平持有的2005041期雙色球彩票號碼相同的10注2005042期雙色球彩票。當晚開獎后,尹文君在向華家中玩耍時,接到通知其所在42240030號彩票銷售站有人中出了5000000元大獎。尹文君當即趕到彩票銷售站,打開電腦經(jīng)過核實后,發(fā)現(xiàn)是其給李平代買的彩票中了大獎,中獎號碼為11、16、21、26、27、30+15。當晚9點46分,尹文君給李平打電話告知了李平中獎的消息。9點54分,李平又打電話給尹文君進行核實,尹文君再次予以確認。隨后,李平將其中獎的消息告訴了礦區(qū)工程隊的同事周從軍、周從華、周洪兵等人。次日上午8點48分,李平在從礦區(qū)趕往建始的途中給尹文君打電話表示感謝,但尹文君卻在電話中告訴李平忘記給其代買彩票了。李平趕到彩票銷售站時,恩施市劍鋒廣告公司根據(jù)湖北省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恩施管理站的要求,制作了“李先生(化姓)在建始城區(qū)福彩42240030號站投注,喜中福彩雙色球第042期巨獎一注,斬獲獎金500萬元”的宣傳廣告,放在戴艷的車上在建始進行宣傳,福彩42240030號銷售站亦在舉行慶祝活動。李平找到尹文君后,尹文君告知李平忘記給其代買彩票了,李平遂離開了彩票銷售站。當天下午3點,馬家學持中獎彩票在湖北省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兌領(lǐng)了獎金4000000元(已扣稅1000000元)。2005年4月18日,李平以尹文君騙取了其獎金5000000元為由,由其妹妹徐曉燕在建始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報案。建始縣公安局經(jīng)審查后認為本案屬民事案件,于2005年4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李平遂于200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李平作為福彩雙色球玩法的彩民,自己編了一組號碼在尹文君上班的福彩銷售站長期購買,有湖北省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對該銷售站的電腦記錄復印件以及李平持有的福彩2005041期雙色球彩票予以佐證,本院對此事實予以認定。證人王焰、余澤宏、尹建武、陳志富均證實李平有長期購買一組相同號碼的習慣,并證實李平在礦區(qū)上班時,經(jīng)常委托他人代為購買該組彩票號碼,對此本院予以認定。李平的手機通話單以及尹文君的小靈通通話單顯示,李平與尹文君在2005年4月14日一天之內(nèi)有過3次通話記錄,此前亦有過多次電話聯(lián)系,4月14日晚上(開獎當晚)的通話時間明顯比以前的通話時間長,且雙方于次日上午又有過通話記錄。結(jié)合李平的陳述以及證人周從軍、周從華、周洪兵的證言,可認定李平在2005年4月14日上午打電話委托尹文君代為購買彩票的事實存在,且尹文君于當晚開獎后將李平中獎的消息告知了李平,中獎號碼與李平長期購買的一組號碼相同亦可佐證中獎彩票系尹文君代李平購買的事實。馬家學雖然持中獎彩票在湖北省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兌領(lǐng)了獎金,但其合法取得彩票的依據(jù)并不充分。因為本案糾紛的實質(zhì)是中獎彩票的合法歸屬問題,中獎彩票本身只是一個效力待定的證據(jù),需要其他證據(jù)來證實誰是它的合法所有人。馬家學所陳述的其在彩票銷售站的廢紙簍中撿了兩張廢彩票后,按照上面的號碼買了10注福彩雙色球2005042期彩票(即中獎彩票),但與中獎彩票號碼相同的2005041期彩票在李平手中,馬家學不可能在該彩票銷售站中撿到。同時由于彩票銷售站人流眾多,彩票玩法多樣,且福彩雙色球玩法并非天天開獎,根據(jù)經(jīng)驗法則判斷,馬家學也不可能撿到2005040期以前已經(jīng)開獎的廢彩票,其辯解理由與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雖然鄭淑娥證實了馬家學所陳述的事實,但鄭淑娥與馬家學系親戚關(guān)系,且系孤證,故不予采信。綜上所述,雖然雙方當事人對本案事實分別舉出了相反的證據(jù),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jù)否定對方的證據(jù),結(jié)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認為李平所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明顯大于尹文君、馬家學所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應當認定李平在2005年4月14日上午委托尹文君購買其長期所買的一組彩票后,尹文君接受委托并完成了委托事項,李平應是中獎彩票的合法所有人。當晚開獎后,尹文君在告知李平已中獎的消息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將中獎彩票交與其父馬家學,并由馬家學在湖北省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兌領(lǐng)了獎金。馬家學取得中獎彩票及兌領(lǐng)獎金的行為不合法,屬不當?shù)美瑧獙⒁褍额I(lǐng)的獎金4000000元返還給李平。因尹文君的行為給李平造成了損失,應由其在馬家學不能返還時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李平無證據(jù)證實馬恒獲取了不當?shù)美势湟篑R恒返還不當?shù)美恼埱蟛荒苤С帧=?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家學返還原告李平不當?shù)美嗣駧?000000元。如不能返還,由被告尹文君在不能返還的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李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付清。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辦理。
案件受理費30010元,其他訴訟費10628元,合計40638元,由被告馬家學、尹文君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010元,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行武昌支行大東門分理處,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帳號:030501040003445,清算行號:83818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7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徐 東 海
審 判 員 朱 華 忠
審 判 員 陳 明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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