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終字第65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5-3-17)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5)恩中民終字第6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家煥,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咸豐縣一建公司下崗職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黃友瓊,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住(略)。系張家煥之妻。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民族學院。住所地:恩施市學院路29號。
法定代表人彭振坤,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劉克安,恩施州明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雷國平,恩施州明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張林,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宣恩縣公路段工人,住(略)。
上訴人張家煥與上訴人湖北民族學院、原審被告張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糾紛一案,宣恩縣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宣民一初字第234號民事判決。宣判后,上訴人張家煥、湖北民族學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4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宣恩縣人民法院(2004)宣民一初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宣恩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廖 學 貴
審 判 員 朱 華 忠
代理審判員 黃 劍 鋒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韓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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