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終字第61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12-29)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5)恩中民終字第6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文林,男,生于1967年4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巴東縣人,務農,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巴東縣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王聯明,局長。
上訴人張文林為與被上訴人巴東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巴東縣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4年12月24日受理后,上訴人張文林又以證據不足為由,于2004年12月29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張文林以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回上訴,是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張文林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70元,減半收取85元,其他訴訟費210元,合計295元,由上訴人張文林承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廖 學 貴
審 判 員 任 家 清
審 判 員 陳 明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韓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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