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終字第86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5-3-17)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5)恩中民終字第8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人壽恩施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閆愛民,太保人壽恩施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徐良,太保人壽恩施支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瑞華,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宣恩縣人,下崗工人,住(略)。
案由: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糾紛
上訴人太保人壽恩施支公司為與被上訴人謝瑞華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糾紛一案,不服宣恩縣人民法院(2004)宣民二初字第295號民事判決,于200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謝瑞華的訴訟請求。本院于200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經審理查明:1998年10月20日,謝瑞華給其岳父周榮成在太保人壽恩施支公司投保了長順安全(A)款保險1份,年繳保險費576元,繳費方式為年繳,即每年的10月20日,并約定有60日的寬限期間。投保人在寬限期間未繳保險費,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合同約定謝瑞華為受益人,保險金額每份10000元,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內身故或全殘,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40%,并退還所繳保險費的100%,本合同終止;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后,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保險人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按保險金額的5%增加。合同訂立后,謝瑞華于1998年10月20日繳納了首期保險費576元,2001年7月22日繳納了第二期、第三期保險費1152元,并補交逾期繳費的利息24元。2002年9月19日,謝瑞華繳納了第四期、第五期保險費1152元,并補交逾期繳費的利息14元。因謝瑞華未在規定期間繳納第二、四期保險費,該合同二次效力中止。經上訴人太保人壽恩施支公司催繳,謝瑞華補繳保險費后,該合同分別于2001年7月23日、2002年9月20日復效。2003年8月9日,被保險人周榮成在209國道2023km+700m處橫過公路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2003年9月3日,謝瑞華向太保人壽恩施支公司申請索賠,太保人壽恩施支公司給謝瑞華支付了保險金4800元,并退還了全部保險費2880元,共計768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被上訴人謝瑞華自愿放棄訴訟請求。
本院確定,一審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共計446元由被上訴人謝瑞華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共計446元由上訴人太保人壽恩施支公司承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廖 學 貴
審 判 員 陳 明
代理審判員 汪 清 淮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崔 華
書 記 員 韓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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