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164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5-28)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1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敏,男,生于1969年9月12日,住(略),系下崗職工。
法定代理人朱友政,男,生于1939年10月21日,住(略),恩施高中退休職工,系上訴人朱敏之父。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施市中心醫院、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88號。
法定代表人王澤恩,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阮珍義,恩施市中心醫院醫務所科科長,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張祎,湖北震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朱敏因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3)恩民初字第5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朱敏以與被上訴人恩施市中心醫院案外和解為由申訴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朱敏自愿申請撤回上訴,對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朱敏撤回上訴,雙方按案外和解協議執行。
一審訴訟費2400元,其他訴訟費1300元,共計3700元,二審訴訟費2400元,減半收取1200元,其他訴訟費1300元,共計2500元,均由恩施市中心醫院承擔。
審 判 長 劉 紅
審 判 員 楊 緒 武
審 判 員 漆 祖 國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 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