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162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5-8)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16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蔡代勇,男,生于1983年6月12日,高中文化,無業,住(略)。
委托代理人吳遠佳,湖北方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向仕翠,女,生于1936年1月13日,小學文化,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盧祚新,男,生于1958年7月28日,土家族,小學文化,個體司機,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施州交運集團運輸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艷林,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錦平,湖北聯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蔡代勇為與被上訴人向仕翠、盧祚新、恩施州交運集團運輸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3)恩民初字第5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蔡代勇以自己未提出相關證據為由,于2004年5月7日申訴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蔡代勇因考慮未提出相關證據,書面申請撤回上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蔡代勇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3910元,其他訴訟費2080元,減半收取2995元,其費用由上訴人蔡代勇承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 紅
審 判 員 彭 東 洋
審 判 員 漆 祖 國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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