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136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5-25)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州中民終字第13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譚明尤,男,生于1963年4月12日,土家族,無職業,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巴東縣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戴友林,負責人。
上訴人譚明尤與巴東縣交通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巴東縣人民法院(2003)巴民初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譚明尤于2004年5月22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譚明尤自愿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譚明尤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上訴人譚明尤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張 奎
審 判 員 楊 緒 武
代理審判員 譚 建 軍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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