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中民終字第109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2-26)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中民終字第10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賀宗懷,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漢族,建始縣公安局民警,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建始縣鄴州鎮(zhèn)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建始縣鄴州鎮(zhèn)人民大道21號。
法定代表人尹華平,建始縣鄴州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龍健平,男,建始縣鄴州農(nóng)村社用合作社職工。
上訴人賀宗懷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建始縣人民法院(2003)建民初字第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審理認(rèn)為,上訴人賀宗懷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時(shí)間是2003年12月18日,而其收到原審法院判決書的時(shí)間是2003年11月30日,已過了十五天法定上訴期限,其上訴不能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上訴人賀宗懷的上訴本院不予受理,原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 輔 軍
審 判 員 陳 明
代理審判員 朱 華 忠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崔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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