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中民初字第9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4-22)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恩中民初字第9號
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以下簡稱長城公司武漢辦事處)。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湖路155號。
法定代表人黃天雄,長城公司武漢辦事處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董元界,長城公司武漢辦事處項目經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譚征,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巴東縣萬引公司(以下簡稱萬引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東縣信陵鎮西壤坡。
法定代表人陳輝,萬引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張世勇,萬引公司副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譚文平,湖北必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巴東縣水利局(以下簡稱巴東水利局)。住所地:湖北省巴東縣信陵鎮柳蔭路。
法定代表人田德普,巴東水利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向遠謙,巴東水利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李宏軒,巴東水利局辦公室主任。
原告長城公司武漢辦事處訴被告萬引公司、巴東水利局擔保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廖學貴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任家清、代理審判員朱華忠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04年4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城公司武漢辦事處的委托代理人董元界、譚征,萬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譚文平、張世勇,巴東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向遠謙、李宏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長城公司武漢辦事處訴稱:被告萬引公司原欠中國農業銀行巴東縣支行(以下簡稱巴東農行)貸款本金6670000元及利息,2000年5月經原告與巴東農行協議,由原告享有此項債權,并按法律規定履行了通知被告的義務。被告萬引公司在《債權轉移確認通知書》上簽章認可債務本金及利息,被告巴東水利局亦在《債權轉移確認通知書》上簽章同意對該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后經原告在《湖北日報》上公告催討及原告恩施項目部工作人員多次催收,被告萬引公司僅于2002年給原告償還了貸款本金6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要求被告萬引公司償還原告貸款本金6610000元及利息,被告巴東水利局承擔因擔保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原告長城公司武漢辦事處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債權轉移確認通知書復印件1份。待證明事項:2000年5月巴東農行將萬引公司欠其貸款本金6670000元及利息轉移給原告。同月24日,原告通知了二被告,二被告分別在債權轉移確認通知書回執上簽章確認。
證據二: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復印件1份。待證明事項:原告與萬引公司存在借貸合同關系,且巴東縣水利電力局(巴東水利局的前身)為萬引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擔保。
證據三: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復印件1份。待證明事項:1996年9月5日,巴東農行給萬引公司貸款6670000元,巴東縣水利電力局作為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字并蓋章,為萬引公司的貸款提供保證。
證據四:巴東農行貸款憑證(借據聯)復印件6份。待證明事項:1996年至1997年巴東農行先后6次共計給萬引公司貸款6670000元。
證據五:貸款催收通知單復印件1件。待證明事項:巴東農行于1999年7月14日向萬引公司催收過貸款。同日,巴東水利局簽章確認收到了該通知書。
證據六:《湖北日報》催收貸款公告復印件1份。待證明事項:原告在法定期間內主張過權利,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萬引公司答辯稱:萬引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6610000元及利息屬實,但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巴東水利局答辯稱:巴東縣水利電力局為萬引公司貸款提供抵押擔保時,未明確抵押物,故該抵押擔保合同未成立。同時,巴東農行明知巴東縣水利電力局是行政機關,不能對外提供擔保,但仍要求巴東縣水利電力局提供擔保,巴東農行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
萬引公司和巴東水利局均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證據。
經庭審質證,萬引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四、五無異議,對證據六有異議。認為原告在報紙上公告催收貸款,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巴東水利局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四、六無異議,對證據二、三、五有異議。認為證據二中巴東縣水利電力局作為抵押人未簽字或蓋章,該抵押合同不成立;認為證據三中巴東縣水利電力局雖然作為保證人簽了字,但該借貸合同巴東農行和萬引公司已于1997年12月31日變更;認為證據五是送達給萬引公司的,巴東水利局在該通知書上簽字注明收到該通知,只能說明巴東水利局知道該事件,并不產生其他法律后果。
本院認為,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四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為定案的依據。萬引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六的異議不成立。其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被中斷證據”;巴東水利局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二的異議成立,巴東縣水利電力局未在抵押合同上簽字,故該抵押合同不成立。巴東水利局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三的異議不成立,因為原告與萬引公司1997年12月31日簽訂的貸款合同,其貸款金額僅有570000元,該合同并未變更雙方于1996年9月5日所簽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巴東水利局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五的異議不成立,因為巴東水利局是萬引公司貸款的擔保人,故債權人巴東農行才給其送達催款通知書,并讓巴東水利局在該通知書上簽章。
經審理查明:1996年9月5,巴東農行與萬引公司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約定巴東農行給萬引公司貸款6670000元,貸款期限為1996年9月5日至1998年7月4日,巴東縣水利電力局作為擔保人在合同上簽了章。其后,巴東農行按合同約定給萬引公司發放了貸款。1997年12月31日,巴東農行又與萬引公司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約定巴東農行給萬引公司貸款570000元,貸款期限為1997年12月3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巴東縣水利電力局作為抵押人未在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上簽字。該筆貸款發放給萬引公司后,萬引公司償還了其于1996年9月5日在巴東農行的貸款本金570000元,并結清了此前的全部貸款利息。至此,萬引公司仍欠巴東農行貸款本金6670000元。1999年7月14日,巴東農行給萬引公司發出書面貸款催收通知,要求萬引公司當月底結清原欠利息,并簽訂償還貸款本息協議。同日,巴東水利局簽章注明收到了該通知。2000年5月,巴東農行將該6670000元債權轉移給原告,原告依法通知了被告。萬引公司在《債權轉移確認通知書回執》中“債務人”欄簽章予以確認,巴東水利局亦在“擔保人”欄簽了章。2002年4月4日,原告在《湖北日報》上給萬引公司發出了催收貸款的公告。同年,萬引公司給原告償還了貸款本金60000元。2003年12月20日,長城公司武漢辦事處訴至本院,要求萬引公司給其償還貸款本金6610000元及利息,同時要求巴東水利局對萬引公司不能償還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萬引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6610000元的事實,萬引公司表示認可,萬引公司稱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為原告于2002年4月4日在《湖北日報》上發布了向萬引公司催收貸款的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該公告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因而,萬引公司應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巴東縣水利電力局1996年9月5日與巴東農行簽訂的保證合同成立。1997年12月31日,巴東縣水利電力局與巴東農行所簽抵押擔保合同雖然不成立,但2000年5月,巴東水利局在《債權轉移通知書回執》上“擔保人”欄簽章,是其愿意為萬引公司所欠原告6670000元貸款提供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與巴東水利局的擔保合同成立,但因巴東水利局系行政機關,故該擔保合同無效。由于巴東農行和巴東縣水利電力局對擔保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故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原告和被告巴東水利局應按各自的過錯分擔。根據《借款合同條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巴東縣萬引公司償還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貸款本金6610000元及利息(從1998年1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至執行之日止)。
二、巴東縣萬引公司不能清償的貸款本金由巴東縣水利局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付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案件受理費21530元,其他訴訟費用7272元,均由被告巴東縣萬引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1530元,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武昌支行大東門分理處,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帳號:030501040003445,清算行號:83818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廖學貴
審 判 員 任家清
代理審判員 朱華忠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高小川
書 記 員 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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