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鄭發林涉嫌失火罪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7-4-22)
被告人鄭發林涉嫌失火罪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巫刑初字第19號
公訴機關巫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發林,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于重慶市巫溪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失火罪,2007年2月1日被巫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巫溪縣看守所。
巫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刑訴(2007)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發林犯失火罪,于2007年4月3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鄭發林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7年1月31日上午,被告鄭發林在上磺鎮平溪村四社小地名“上灣”處自家田中挖田時,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田中的雜草點燃,因天干風大,火勢迅速蔓延,引發山火。在當地群眾的撲救下,于當晚19時許將山火撲滅。經巫溪縣林業局鑒定,該次森林火災過火總面積11.59公傾,其中有林地面積8.54公傾,灌木林地面積2.2公傾,未成林造林地0.8公傾,受災林木10173株,林木受災總蓄積1447844立方米,其中有林地受災林木9293株,受災蓄積136.0394立方米;灌木林地受災散生木880株,受災林木蓄積8.745立方米。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發林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夏大才、鄧想秀、梁益全、鄭達興、童須全等人的證言及提取記錄,火災現場鑒定報告,現場勘驗筆錄、現場草圖、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發林應當預見其點燃田中雜草可能會造成森林火災,因疏忽大意沒能預見,造成過火有林地面積8.54公傾的火災,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了失火罪。鑒于被告人犯罪后能積極撲火,認罪態度好,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發林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09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賢軍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黃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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