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2號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4-30)
(2004)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2號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4)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2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長貴,男,1946年9月13日生,漢族,山東省日照市人,中專文化。原系貴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曾任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住(略)。因涉嫌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于2003年3月2 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現押于貴州省遵義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肖坤濤,佳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曾偉雄,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以遵檢刑訴(2 0 04)0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長貴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于2004年2月2 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 0 04)黔高刑二指字第1號指定管轄決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 0 04年3月2 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段建設、代理檢察員胡書義、許鵬、王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長貴及其辨護人肖坤濤、曾偉雄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遵義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一、受賄犯罪
1、1995年1月至1998年1月,被告人劉長貴利用其擔任貴陽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市長、貴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先后四次收受貴州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林(另案處理)所送的人民幣7 5萬元,幫助快達公司申請規劃定點的報告得以批準,使貴陽市城市合作銀行選用快達公司的0 1—1 9號地塊建辦公樓,幫助陳林承攬貴陽百貨大樓(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百成酒店的裝修工程。被告人劉長貴于1995年1月的一天晚上在其家中收受陳林所送的人民幣3萬元;1996年6、7月的一天晚上在其家中收受陳林所送的人民幣、2 0萬元;1997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其家中收受陳林所送的人民幣2萬元;1 9 9 8年1月的一天晚上在其家中收受陳林所送的人民幣50萬元。
2、1999年1 2月至2O00年2月,被告人劉長貴利用其擔任貴州省人民政府耐省一長鈞職務穆驕盱一分別放受貴州軍電建設集團公司董事長劉宮嫦(另案處理)和該公司下屬貴陽太立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廖平(劉官嫦之子,另案處理)所送的人民幣35萬元、美元3萬元,幫助太立公司利用貴州石油化工機械廠的土地開發房:地產,并答應幫助太立公司開發八角巖一飯店項目。被告人劉長貴于1999年12月28日在其住宅樓下,收受劉宮嫦所送的人民幣35萬元;于2O00年2月的一天晚上在其家中收受廖平所送的美元3萬元(折合人民幣24.2112萬元)。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被告人劉長貴家庭擁有人民幣、外幣、銀行存單、債券憑證等財產共計人民幣392.495萬元、港幣6.891萬元、美元3.0244萬元。上述財產,除受賄所得和能夠說明來源的所得外,被告人劉長貴尚有折合人民幣176.4089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合法。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主要證據復印件,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出示、宣讀了相應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認為被告人劉長貴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長貴有重大立功表現,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長貴對起訴指控其受賄犯罪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對指控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犯罪基本不持異議。但提出還有部分財產能夠說明來源的辯解意見。
辯護人肖坤濤、曾偉雄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劉長貴在司法機關未立案前,即全面交待了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應視為自首。2、被告人劉長貴檢舉他人重大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依法減輕處罰。且認罪態度好,全部退清贓款,沒有索賄行為,未造成重大損失,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3、除了公訴機關查明的財產來源外,還有部分財產能夠說明來源:水城鋼鐵集團公司的證明及吳仁祺等人的證言,證實劉長貴在水鋼工作期間的獎金、福利收入為273,400—317,800元;張本圓寫的有存款人、存款銀行的清單,存款所得利息為442,5O0元;變賣禮品的收入為355,0OO元;親朋贈送共計67,500元;劉長貴稿費、誤餐費收入50O元;張本圓的獎金、福利收入31500元。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
(一) 1994年,貴州快達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達公司)經理陳林經人介紹認識了時任貴陽市代市長的劉長貴。1995 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陳林在劉長貴家中送給劉長貴人民幣3萬元,并請劉長貴今后多加關照。不久,陳林為得到貴陽市中華北路01—19號地塊的開發權找劉長貴幫忙,劉即給貴陽市分管規劃的副市長江厥中打招呼,要求江盡快辦好此事。1995年4月3日,陳林將貴陽市規劃局關于解決01—1 9號地塊規劃問題的內部文件送給劉長貴,劉違反程序規定在該文件上批示:“請江市長加速處理”,使快達公司得到該地塊的開發權。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劉長貴供述。1 9 9 5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陳林為獲得01—19號地塊的開發權,請我幫忙,陳林到我家中送給我人民幣3萬元。之后,陳林到我辦公室拿來規劃審批文件要我簽字,我在規劃審批文件上批示,要分管副市長江厥中加速辦理的意見,此事不符合正常的申報審批程序。
2、證人陳林證言證實。1995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我到劉長貴家中送給劉3萬元人民幣,并談了01—19號地塊的開發,請劉今后多多關照。后我到劉的辦公室j將規劃審批文件交給劉長貴,劉簽了“請江市長加速處理”的意見。不久,我就獲得了01一19號地塊的規劃開發權。
3、證人江厥中證言證實。劉長貴叫我把O 1—1 9號地塊批給陳林,并在規劃局業務文件處理箋上簽字叫我加速處理。所證實內容與劉長貴供述、陳林證言相印證。
4、證人馬文峰(時任規劃局局長)證言證實。劉長貴對01—19號地塊的審批是違反正常審批程序的。
5、貴陽市城市規劃局業務文件處理箋載明,對01—19號地塊的審批,劉長貴、江厥中簽字在前,規劃局相關人員簽字在后,違反正常審批程序。
(二)1996年上半年,陳林為了讓貴陽市城市合作銀行選用其O1—1 9號地塊建辦公樓,多次找時任貴陽市市長兼合作銀行籌備領導小組組長的劉長貴幫忙。被告人劉長貴即給合作銀行籌備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李隆中打招呼,要李考慮選用陳林的地塊。同年6月的一天晚上,陳林到劉長貴家,送給劉人民幣2 0萬元。同年9月26日,經被告人劉長貴在貴陽市城市合作銀行上報的文件上批示同意,貴陽市城市合作銀行選用了01—19號地塊建辦公樓。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劉長貴供述。1996年5月的一天晚上,陳林到我家中請求我幫忙選用快達公司的0 1—19號地塊建貴陽市城市合作銀行辦公大樓并由快達公司代征代建,我答應并收下了陳林送的2 0萬元人民幣,后我給合作銀行籌備小組的李隆中打電話,要合作銀行考慮選用0 1—1 9號地塊。同年9月,我在選址請示報告上簽字同意選用01—19號地塊的方案。
2、證人陳林證言證實。1996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到劉長貴家送給劉2 O萬元人民幣,請劉幫忙選用我的01—19號地塊建辦公樓,劉答應。之后,合作銀行選用了該地塊建辦公樓。
3、證人李隆中(時任合作銀行籌備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證言證實。199 6年9月劉長貴打電話叫我考慮用快達公司的01—19號地塊建辦公樓,我將選用0 1—1 9號地塊作為第一方案上報,劉同意的事實。
4、貴陽市城市合作銀行籌備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確定貴陽市合作銀行本部辦公營業地址的請示》。證明被告人劉長貴在該“請示”上批示同意選用0 1—1 9號地塊建辦公樓的事實。
(三)1996年6、7月一間,陳林為承攬貴陽一市百貨大樓(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百成酒店裝修工程,找到時任貴陽市市長的劉長貴,劉即給貴陽市百貨大樓(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諶秀英打招呼,要諶將工程交給陳林裝修。同年1 2月陳林開辦的貴州南華裝飾工程公司與百成酒店簽訂了三層樓的裝修合同。1997年初,為了獲得其他樓層的裝修工程,陳林又安排劉長貴與諶秀英一起吃飯。席間,劉要諶繼續關照陳林。之后,貴州南華裝飾工程公司(后更名為貴州通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又相繼與百成酒店簽訂了兩份裝修合同,使陳林得到了百成酒店的全部裝修工程。為了感謝劉長貴,‘陳林于1997年春節前的一天到劉長貴家中,送給劉人民幣2萬元:1998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陳林又到劉長貴家中送給劉人民幣5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劉長貴供述。1996年6“月;我應陳林要求給百貨大樓諶秀英打招呼,后陳林獲得百成酒店的裝修工程。1997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我“在家中收受陳林送的人民幣2方元。1998年春節前,我又在家中收受陳林送的人民幣5 O萬元。
2、證人陳林證言證實。我為感謝劉長貴幫我獲得了貴陽市百貨大樓(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百成酒店裝修工程,分別于1997年春節前和1998年春節前兩次到劉長貴家中共送給劉人民幣52萬元。
3、證人諶秀英證言證實。1996年6月劉長貴打電話要我把百成酒店的裝修工程交給陳林做。同年12月,我與陳林的貴州南華裝飾工程公司簽訂了1O一12層的裝修合同。1997年2月,劉又打招呼要我關照陳林,后我把百成酒店的裝修工程全部給了陳林做。
4、書證:建設(裝飾)工程施工合同。證實百成酒店于1996年12月30日、1997一年3月1 7曰l、1997年9月30日與南華公司、通海公司(南華公司更名)簽訂了三份裝修合同。
(四)1995年初,貴州軍電建設集團公司董事長劉宮嫦(另案處理)經人介紹與劉長貴認識。1998年底,軍電.集團下屬企業貴陽太立房地產開發公司(劉宮嫦之子廖平任經理)與貴州省化工廳下屬的貴州石油化工機械廠(以下簡稱化機廠)簽訂協議,擬用化機廠與貴州省輕工廳下屬的輕工機械廠(以下簡稱輕機廠)合并搬遷后空出的土地,開發建設“常青藤”住宅小區。后由于化機廠遲遲不能搬遷,影響了項目的開發,劉宮嫦多次請時任貴州省副省長的劉長貴出面協調。
1999年7月的一天,在劉官嫦的安排下,劉長貴請貴州省化工廳廳長涂興沼、貴州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省輕工廳廳長張建華等人在貴陽市茅臺金波大酒店吃飯,席間,劉長貴要求涂、張加快兩廠的合并、搬迂進度。同年12月27日,劉長貴委托張建華召開了有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會議,.研究兩廠合并事宜,并簽發了會議紀要。為了感謝劉長貴的幫忙,劉官嫦于同年12月28日晚上,在劉長貴家樓下送給劉長貴35萬元人民幣。200O年1月3日兩廠正式合并。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劉長貴供述。我應劉宮嫦、廖平請托,于1999年下半年給省化工廳廳長涂興沼、省政府副秘書長兼省輕工廳廳長張建華、化機廠廠長黃大揚等人打招呼,后又叫張建華主持召開協調會并形成紀要交由我簽發,促成化機廠的搬遷。2000年元旦前的一天晚上,我在我家樓下收受劉宮嫦送的人民幣3 5萬元。
2、證人劉宮嫦證言證實。我找劉長貴幫忙協調化機廠搬遷事宜,并到劉長貴家樓下送給劉長貴人民幣35萬元。所證送錢時間、地點與劉長貴供述相印證。
3、證人張建華、涂興沼、黃大揚證言證實。證明劉長貴出面協調加快化機廠搬遷進度并委托張建華主持召開會議解決搬遷事宜的事實。
4、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黔府專議(1999)158號會議紀要,省政府黔府函(2O00)2號批復等書證。證實省政府辦公廳副秘書長張建華于1999年12月27日主持相關單位研究化機廠、輕機廠合并之事并下發會議紀要,省政府于2O00年1月3日批復同意化機廠、輕機廠合并,將輕機廠資產劃入化機廠的事實。上述書證與言詞證據相印證。
(五)2O00年初,廖平與他人協商,欲取得八角巖飯店改造項目,并將此事告訴了劉宮嫦。2O00年春節前,劉宮嫦將3萬美元交給廖平,讓廖平借拜年之機送給劉長貴,請劉在八角巖飯店改造項目上給予支持。廖平于春節前的一天晚上到劉長貴家,將3萬美元送給劉長貴,請劉在八角巖飯店改造項目上給予幫助。劉答應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劉長貴供述。200O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我在家中收受廖平送的3萬美元,并答應廖平在八角巖飯店改造項目上予以幫忙。
2、證人劉宮嫦證言證實。20O0年春節前,我叫廖平送3萬美元給劉長貴,請劉長貴在改造八角巖飯店項目上幫忙。
3、證人廖平證言證實。我按劉宮嫦的安排,于2000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到劉長貴家送給劉3萬美元,請劉在八角巖飯店改造項目上幫忙,劉長貴許諾幫忙。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事實
案發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了被告人劉長貴個人和家庭的現金、銀行存款、國庫券、國債等財產共計人民幣392.495萬元、港幣6.891萬元和美元3.0244萬元。劉長貴家庭生活消費支出14.2558萬元。扣除劉長貴收受的賄賂款人民幣110萬元、美元3萬元和被告人劉長貴及其家屬能說明來源并經查證屬實的財產共計人民幣134.2513萬元外,被告人劉長貴不能說明來源或經查證不能證實來源的財產共計人民幣169.9589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l、查封扣押財產清單證實。偵查機關先后查封扣押了宋建星、周筑明、張本輝、張本芳等人為劉長貴保管的存折、國債、國庫券、證券及購買門面房的款額共計人民幣409.6 5215萬元、港幣6.891萬元和美元3. 0244萬元。公訴機關核實后扣除劉長貴親屬墊付的購房款等部分款項外,劉長貴家庭擁有財產392.495萬元、港幣6.891萬元和美元3.0244萬元。
2、劉長貴家庭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134.2513萬元,其中有水鋼等單位證實劉長貴的工資、獎金、福利收入45.31968 9萬元,其妻張本圓的收入35.3616萬元,其子劉鑫的收入10.4077萬元。劉長貴本人或用他人名字存款、購買國債等獲利息12.0924萬元,親友贈送4.62萬元,變賣禮品收入20萬元。
3、根據統計局計算,劉長貴家庭1981年至2O02年家庭消費性支出為14.2558萬元。
綜上,被告人劉長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或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110萬元,美元3萬元,折合人民幣134.2112萬元。同時,被告人劉長貴對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的人民幣169.9589萬元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案發后,上述款項已全部被追繳。
對于被告人劉長貴及其辯護人提出,水城鋼鐵集團公司的證明及吳仁祺等人證實劉長貴在水鋼工作期間的獎金、福利收入的證據:經查,水城鋼鐵集團于20O3年11月6日向檢察機關出具的劉長貴在1968——1994年期間總收入的證明及附有的相關依據、憑證、文件,已包含獎金、福利收入,以此認定劉長貴在水鋼期間總收入的證據充分。辯護人在庭審中提供的水鋼2004年3月14日出具的補充證明,僅根據吳仁祺、石光前等人回憶和推測,無其他書證、文件佐證,難以證明其真實性,不予采信。對于辯護人提出劉長貴尚有變賣禮品和銀行存款所得利息收入未予計算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在偵查、起訴階段已多次向劉長貴及其家屬調查核實,并認定了20余萬元的變賣禮品收入和銀行存款所得1 2萬余元的利息收入。辯護人提出的新增加的利息部分,因未能提供具體證據和線索,不具有可查性,難以證明其真實性,不予采信,對辯護人提出新增加的變賣禮品的收入部分,因無其他證據印證,不予采信。對于辯護人提供張本圓在電信公司收入的補充證明及集資紅利、退集資款、親朋贈送等屬合法收入的辯護意見,經查,有6.4 5萬元能說明來源并經本院查證屬實,予以認定。
對于辯護人提出有檢舉他人重大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根據偵查機關出具的材料證實,劉長貴檢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劉某某受賄一案,經查證屬實,應予認定。
對于辯護人提出劉長貴在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前交待了其犯罪事實,應視為自首的理由,經查,被告人劉長貴在偵查機關已經掌握其收受陳林、劉宮嫦、廖平賄賂犯罪線索的情況下才交待了其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的條件,其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長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從政的規定,利用其擔任貴陽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市長和貴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為私營業主陳林、劉宮嫦、廖平謀取利益或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34.2112萬元,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廉政制度,違背了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履行職務的要求,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長貴的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劉長貴本人對169.9589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其行為還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訴機關指控劉長貴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人劉長貴所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劉長貴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長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3月27 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劉長貴受賄的贓款110萬元人民幣和3萬美元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部分折合人民幣169.9589萬元予以追繳。(以上贓款贓物檢察機關已查封扣押,由檢察機關上交財政。)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魯夫
審 判 員 李德光
審 判 員 馮黔剛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吉 勛
書 記 員 鄒玲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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