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通刑初字第00294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7-4-19)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29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谷小彬,男,26歲(1980年6月3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靈壁縣,高中文化,個體,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07年2月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4月9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7)第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谷小彬犯非法經營罪,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4月9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谷小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谷小彬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北京市通州區潞苑南大街90號1-7號晶鑫達緣成人用品店內銷售光盤,于2007年2月9日被民警現場查獲,并扣押光盤共計3132張,經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鑒定,上述光盤均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實,被告人谷小彬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甄濤、王霆、周晶的證言,物證照片,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審查鑒定書,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收據、工作說明、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戶籍情況查詢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谷小彬違反國家規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銷售,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谷小彬犯非法經營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谷小彬系初犯,當庭認罪、悔罪,本院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谷小彬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谷小彬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涉案非法出版物,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李 中 華
二00七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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