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通刑初字第00329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7-4-29)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329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連玉鳳,女,42歲(1965年1月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0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07年4月23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7)第2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連玉鳳犯非法經營罪,于200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連玉鳳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06年12月間起,被告人連玉鳳在其位于通州區馬駒橋鎮三街村的租住地內,在無營業執照及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明知是非法出版的DVD、VCD光盤仍購進并銷售。2007年2月7日11時許,被告人連玉鳳在該租住地被抓獲,并當場起獲DVD、VCD光盤1832張,經鑒定其中的1788張光盤為非法出版物(涉案光盤已被收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連玉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呂希海證言,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出版物鑒定書,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連玉鳳違反國家規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銷售,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連玉鳳犯非法經營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連玉鳳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連玉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七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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