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仁甫、李翠娥訴劉懷忠、文翠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4-21)
劉仁甫、李翠娥訴劉懷忠、文翠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糾紛一案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1334號
原告:劉仁甫,男,生于1957年7月3日,土家族,務農,住(略)。
原告:李翠娥,女,生于1957年12月3日,土家族,務農,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方健,重慶市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林剛,重慶市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劉懷忠,男,生于1968年11月14日,土家族,務農,住(略)。
被告:文翠銀,女,生于1967年12月17日,土家族,務農,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早書,黔江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本院于200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劉仁甫、李翠娥與被告劉懷忠、文翠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陳明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被告爭議的屋基田五丘、大新田一塊、陣壩大田兩丘歸原告劉仁甫、李翠娥耕種,菜園地大秧地上面靠劉懷忠房屋一側的一半和黃泥地歸被告劉懷忠、文翠銀耕種,大秧地上面的另一半歸原告耕種。上述被告已耕種的歸原告耕種之地,待被告該季莊稼收割之后立即返還原告。
二、被告拆除的祖上所遺豬牛圈的現有殘值歸原告所有,拆除后的宅基地歸被告使用。
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劉仁甫、李翠娥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員 陳明生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云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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