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啟憲與被告陳安毅、巫溪縣田壩鄉巖灣村民委員會健康權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8-6-30)
原告吳啟憲與被告陳安毅、巫溪縣田壩鄉巖灣村民委員會健康權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8)巫法民初字第00367號
原 告:吳啟憲(又名吳啟現),男,漢族,生于1971年2月24日,身份證號(略),小學文化,務農,重慶市巫溪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劉巨柏,重慶市巫溪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 告:陳安毅,男,漢族,生于1978年12月27日,身份證號(略),初中文化,務農,重慶市巫溪縣人,住(略)。
被 告:巫溪縣田壩鄉巖灣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游修揚,該村民委員會主任。
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吳啟憲與被告陳安毅、巫溪縣田壩鄉巖灣村民委員會健康權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熊禮平獨任審判,于2008年6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3日,原告吳啟憲在被告陳安毅從被告巫溪縣田壩鄉巖灣村民委員會處承包的公路平整工程中務工時受傷。經治療,被告陳安毅已為原告吳啟憲墊付醫療費13225.96元,原告吳啟憲自行支付醫療費1247元、交通費776元、住宿費385元。原告吳啟憲目前尚未治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 被告陳安毅除已為原告吳啟憲墊付醫療費13225.96元外,尚應賠償原告吳啟憲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含后期治療費用)的一部分2萬元;
二. 被告巫溪縣田壩鄉巖灣村民委員會尚應賠償原告吳啟憲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含后期治療費用)的一部分5000元;
三. 原告吳啟憲所遭受的其余損失(含后期治療費用)由原告吳啟憲自行負擔。若原告吳啟憲因此次受傷而在日后出現更為嚴重的損害后果,則該后果由原告吳啟憲自行負擔。
本案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陳安毅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員 熊 禮 平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何 太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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