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必明訴羅仁飛(輝)、廖祥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8-4-7)
吳必明訴羅仁飛(輝)、廖祥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8)巫法民初字第327號
原告吳必明,男,侗族,出生于1962年10月6日,湖南省新晃縣波洲鎮江口村大洞坪組人,高中文化,系重慶市巫溪縣鳳凰鎮迪納木板廠職工,現住(略)。身份證號(略)。
被告羅仁飛(輝),男,漢族,出生于1962年12月22日,貴洲省萬山特區黃道鄉紅星村聶家沖組人,高中文化,系重慶市巫溪縣鳳凰鎮迪納木板廠職工,現住(略)。身份證號(略)。
被告廖祥紅,女,侗族,出生于1964年5月5日,湖南省新縣侗族自治縣波洲鎮波洲村馬路邊組人,系重慶市巫溪縣鳳凰鎮迪納木板廠職工,現住(略)。身份證號(略)。
本院在審理吳必明訴羅仁飛(輝)、廖祥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吳必明于2008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吳必明提出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吳必明撤回起訴。
本案依法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吳必明承擔。
審 判 員 鄭 達 俊
二 0 0 八 年 四 月 七 日
書 記 員 何 金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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