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應權與被告廖曾成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8-6-3)
原告王應權與被告廖曾成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8)巫法民初字第422號
原 告王應權,男,生于1975年10月9日,漢族,重慶市巫溪縣廣播電視局職工,住(略),身份證號碼(略)。
委托代理人劉小平,重慶峽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 告廖曾成,女,生于1971年7月29日,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住(略),身份證號碼(略)。
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應權與被告廖曾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鄭達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1995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便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2007年10月25日補辦結婚登記。婚姻存續期間,于1997年1月6日生育男孩,取名王鵬,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訴來院,請求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王應權、廖曾成自愿離婚;
二、婚生男孩王鵬隨王應權生活,王應權自愿承擔撫養費;
三、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廖曾成分得所購買的重慶市巫溪縣菱角鄉店子街道廣播站宿舍樓的第三層混合結構房屋一套132.8平方米即產權證號是農房權證301字第620034號及其室內的家俱;王應權分得購買的巫溪縣馬場壩西城紫都4號樓6-2預售房屋一套;
四、王應權一次性補償給廖曾成現金2萬元;
五、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王應權自愿承擔并償還。
本案依法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120元,王應權自愿承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判員 鄭 達 俊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何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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