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友華與被告呂文春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2008-2-18)
原告夏友華與被告呂文春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8)巫法民初字第157號
原告夏友華,男,生于1976年1月24日,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略)。
被告呂文春,女,生于1975年2月24日,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略)。
本院于2008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友華訴被告呂文春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譚繼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原告夏友華與被告呂文春系表姐弟關系,二人于1997年農歷正月十二舉行結婚儀式,2000年7月11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未生育子女。現原告以雙方性格不和,被告長期獨自外出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同時查明,被告婚前財產:高組合1套、矮組合1套、粉碎機1臺、洗衣機1臺、冰箱1臺、熊貓牌電視機1臺、三抽桌1張、梳妝臺1架、廚具1套、碗柜1個、木箱2口、皮箱6口、被子12床、毛毯1床、被面10床、床單8床、縫紉機1部、人造革沙發7座。原、被告婚后共同財產:2000年在巫溪縣上磺鎮羊橋村四社建磚混結構房屋一層(約80M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夏友華與被告呂文春離婚。
二、被告婚前財產:高組合1套、矮組合1套、粉碎機1臺、洗衣機1臺、冰箱1臺、熊貓牌電視機1臺、三抽桌1張、梳妝臺1架、廚具1套、碗柜1個、木箱2口、皮箱6口、被子12床、毛毯1床、被面10床、床單8床、縫紉機1部、人造革沙發7座,歸被告呂文春所有。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位于巫溪縣上磺鎮羊橋村四社的水泥結構房屋一層,被告呂文春自愿放棄其應享有的份額,歸原告夏友華所有。
四、本案案件受理費240.00元,減半收取120.00元,原告夏友華自愿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筆錄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員 譚 繼 權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胥 仲 倫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