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朝祥敲詐勒索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2-29)
(2007)通刑初字第00051號,滿朝祥敲詐勒索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05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滿朝祥(別名:滿祥、祥子),男,31歲(1975年8月17日出生),滿族,出生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初中文化,農民,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羈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7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滿朝祥犯敲詐勒索罪,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6年12月25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滿朝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5月至9月間,被告人滿朝祥在通州區永順鎮復興莊市場,多次采用言語恐嚇的方式,對在此做生意的攤主高霞、楊廣、張新玉3人勒索錢財,共計人民幣3200元。后被告發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滿朝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高霞、楊廣等人陳述,證人高夢志、王鐵、王英春、張金坤、耿月利、陳正證言,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滿朝祥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強行索取公民數額較大的合法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對被告人滿朝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滿朝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7日起至2007年7月26日止)。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滿朝祥犯罪所得贓款3200元,發還本案被害人高霞、楊廣等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朱 長 軍
二 0 0 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員 錢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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