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澳巴德士涂料有限公司與北京福茨工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8-11-24)
北京大澳巴德士涂料有限公司與北京福茨工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通民初字第12524號
原告北京大澳巴德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漷縣鎮草廠村。
法定代表人伍輝,經理。
委托代理人慈艷麗,北京陳曉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梅志新,北京陳曉瓊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北京福茨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前青山村委會東500米。
法定代表人任瞳,經理。
委托代理人紀建中,男,北京福茨工貿有限公司業務員,住(略)。
原告北京大澳巴德士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福茨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兵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慈艷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紀建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訴稱:2007年9月,原告與被告開始建立業務關系,雙方經口頭約定,被告從原告處購買油漆。送貨時被告工作人員邱若文、畢占林、孫庭貴在原告的送貨單上簽字。被告收貨后,除給付部分貨款外,尚欠原告貨款31 403.5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 31 403.5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承認原告所訴事實及欠款數額,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服從法院判決。
經審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起訴狀中所述一致。
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送貨單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自愿建立買賣關系并達成口頭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貨義務,被告收貨后應當履行付款義務,拖欠不付,有悖于商業活動中的誠信原則,故應承擔繼續給付之責。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 31 403.50元的訴訟請求合理,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福茨工貿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北京大澳巴德士涂料有限公司貨款三萬一千四百零三元五角,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百九十二元,由被告北京福茨工貿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張 兵
二00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員 王 亞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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