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與高玉杰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9-2-17)
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與高玉杰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1450號
原告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云景東路8號3號樓3-1號。
法定代表人張衛東,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亞蘋,女,漢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財務經理,住(略)。
被告高玉杰,男,漢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職業不詳,住(略)。
原告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高玉杰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士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楊立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玉杰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起訴稱,2008年5月12日,原告與被告高玉杰簽訂了汽車戶名掛靠協議。約定被告高玉杰將自有車輛(牌照號為京B/43789)入戶到原告名下,車輛由被告高玉杰占有、使用、收益;協議有效期為3年;在協議有效期內被告高玉杰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交納各種規費,逾期交納的,按日加收應交費額3%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以上加收應交費額 50%的違約金;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承擔違約金1萬元。協議簽訂后,被告高玉杰并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交費義務,自2008年10月起至今沒有交納養路費。被告高玉杰的違約行為給作為車輛登記所有權的原告帶來了經營風險,上述款項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至此,訴至法院。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高玉杰簽訂的汽車戶名掛靠協議書;2、將掛靠車輛(京B/43789)過戶至被告高玉杰名下,并由被告高玉杰承擔過戶產生的相關費用;3、被告高玉杰承擔違約金1萬元;4、訴訟費由被告高玉杰承擔。
被告高玉杰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以原告為甲方,被告高玉杰為乙方簽訂了汽車戶名掛靠協議及交費告知書。約定乙方購奧峰汽車1輛,車輛牌號京B/43789入戶到甲方名下,其車輛由乙方使用。本協議有效期為3年,自2008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5月11日止。乙方必須按下列日期向甲方交納各種規費:養路費交費截止日期為3月25日前、6月25日前、9月25日前、12月25日前,車船使用稅交費截止日期為每年1月10日前,運管費交費截止日期為每年1月10日前,機動車輛保險費交費截止日期為保險到期前10日內,戶名使用費交費截止日期為每年1月10日前。乙方未按上述條款按時交納各項規費,逾期交納,按日加收應交費額的3%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以上加收應交費額的50%的違約金。如3個月以上仍未交納各項規費、滯納金和違約金,甲方有權停辦一切相關手續,并將車輛收回處理,并按違約處理。協議期滿后,如乙方繼續使用甲方戶名,必須另行簽訂協議;如終止本協議,由甲方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其過戶費和辦理過戶手續的各項費用,由乙方負責交納。甲、乙雙方應認真遵守協議,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承擔違約金1萬元。……此外,協議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協議簽訂后,雙方開始履行。但被告高玉杰并未按照協議約定交納2008年10月起的養路費。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汽車戶名掛靠協議、交費告知書及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高玉杰系自愿簽訂汽車戶名掛靠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被告高玉杰理應按協議約定及時給付原告各項費用,其拖欠至今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高玉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現雙方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故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戶名掛靠協議,并將車牌號為京B/43789奧峰汽車過戶至被告高玉杰名下,并承擔車輛過戶的各項費用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違約金1萬元系雙方協議中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高玉杰支付違約金1萬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高玉杰于二ΟΟ八年五月十二日簽訂的汽車戶名掛靠協議予以解除;
二、被告高玉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自行將車牌號為京B/43789奧峰汽車過戶至自己名下,并承擔車輛過戶的各項費用;
三、被告高玉杰給付原告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違約金一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二十五元,由被告高玉杰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李士剛
二 ΟΟ 九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員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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