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永中法民一初字第7號
——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6-9)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9)永中法民一初字第7號
原告蔡忠元,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漢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溫艷玲,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漢族,系原告蔡忠元之妻,住址同上。
被告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陽升遠,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涂剛要,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國龍,該公司職員。
被告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振亮,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溢,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廣文,該公司法務部經理。
第三人北京市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志鋼,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瑞新,該公司職員。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以來,原告蔡忠元為被告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供應鋼材等建筑材料,并交納了履約保證金。經雙方結算,被告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蔡忠元部分工程款等,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無力全額償付的情況下,自愿將其對被告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到期債權轉讓給原告蔡忠元。另查明,2006年至2007年,被告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北京市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共同完成被告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投資開發建設的商業街2#商住樓。其中,第三人北京市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完成工程的底板以下工程,底板以上工程全部由被告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工程完工后,由于被告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北京市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間的一些費用沒有結清等原因,被告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至今尚欠被告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北京市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3860644.32元,其中被告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3472731.46元,第三人北京市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387912.86元。為此,原告蔡忠元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給付其3820000元欠款及利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欠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扣除應付施工水電費(984322.20元)、稅金(773064.85元),尚欠3860644.32元,其中北京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欠款387912.86元,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3472731.46元,施工水電費北京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承擔235962.31元,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748359.89元。
二、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付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3472731.46元,給付北京市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387912.86元;另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法院解除房屋查封后將碧桂園58棟4單元102房收回,給付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748000元。
三、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另給付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北京宏偉科奧建材有限公司一案補償款400000元,此款由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開具材料發票。
四、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法院要求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協助執行標的款,可在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工程質量保證金1915797.32元)扣除,現被上述法院凍結,在法院解凍后,有剩余款的情況下(包括現已劃走的款項,及將來可能劃走的款項),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給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另,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抵付工程款的二套房屋在法院解封后按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原協議執行。
五、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法院因北京宏偉科奧建材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一案從北京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扣劃117100元,待查實后,此款由湖南省鴻騰公司給付北京市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由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從湖南省鴻騰建設有限公司的款項中扣除給付。
六、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調解后十天內給付原告蔡忠元100萬元,余款在二個月內付清,原告自動放棄全部利息。
七、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解凍北京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的同時,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付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1839834.14元,其余款項按本調解協議執行。北京市碧園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解除帳戶凍結后,一次性給付北京市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387912.86元,并由北京市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具水電費984322.20元及3860644.32元的工程款發票,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補足材料發票,施工水電費由北京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開具收據。
八、本次調解后,二被告及第三人因北京市碧園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號商住樓工程債權債務都已結算完畢。
九、訴訟費37000元,減半收取185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23500元,由原告蔡忠元負擔10000元,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500元。
以上協議,各方當事人均已簽字認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劉 久 平
審 判 員 唐 建 華
審 判 員 黃 寧
二○○九年六月九日
代理書記員 陳 國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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