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騰飛犯故意傷害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9-2-27)
胡騰飛犯故意傷害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巫法刑初字第7號
公訴機關巫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騰飛,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于重慶市巫溪縣,身份證編號(略),漢族,小學文化,無固定職業,住(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2008年9月10日被巫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巫溪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小平,巫溪縣峽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巫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刑訴〔2009〕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騰飛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控辨雙方同意,本案依法適用簡化審程序審理。巫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子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 胡騰飛及其辯護人劉小平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胡騰飛邀約本鎮易緒雄等人到上磺鎮找受害人楊玉軍討債,其間,雙方發生爭執,被告人胡騰飛持刀將楊玉軍背部及右手拇指掌指關節遠中段及右食指近節背側砍傷。經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鑒定,楊玉軍右手拇指損傷程度為輕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騰飛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劉祖英、張曉琴、易緒雄、楊根華等人的證言,溪巫縣公安局辯認筆錄、現場堪查筆錄、現場圖、照片、溪公刑拘字[2008]221號拘留證、溪公刑逮字[2008]587號逮捕證、戶口證明、關于胡騰飛故意傷害案的情況說明,巫溪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溪公(物)傷鑒[2008]第070號鑒定書,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法醫臨床醫學500005002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騰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騰飛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胡騰飛自愿認罪,并賠償了受害人的一切經濟損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騰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許自祥
審 判 員 夏順平
審 判 員 袁淑婭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黃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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