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發元涉嫌犯失火罪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9-1-6)
杜發元涉嫌犯失火罪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巫法刑初字第1號
公訴機關巫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發元,男,1942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證編號(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失火罪,2008年2月26日被巫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巫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22日經本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巫溪縣看守所。
巫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刑訴〔200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發元犯失火罪,于2008年12月16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杜發元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2月22日13時許,被告人杜發元在本縣塘坊鄉塘坊村小地名“劉家大包”處燒火灰。在未開設防火線和準備撲火工具的情況下,將田中的雜草點燃,不慎引發山火,造成塘坊鄉塘坊村有林過火面積52.4畝,損失林木蓄積48.635立方米。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發元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永彬、杜明香、杜發興、陳孝忠、劉發平、杜發軍、陳志平的證言,公安機關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方位圖、照片、戶口證明,巫溪縣林業局關于塘坊鄉獅子村“2.22森林火災”現場鑒定結論書、山火現場標準地調查表,巫溪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記錄,塘坊鄉獅子村村民委員會說明,塘坊鄉人民政府“2.22”森林火災情況,受災損失農戶的申請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發元過失引發火災,造成有林地過火面積52.4畝(3.49公頃)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了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發元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杜發元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二第一款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發元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其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夏順平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黃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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