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費文虎、費明周犯故意傷害罪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08-12-25)
被告人費文虎、費明周犯故意傷害罪
重 慶 市 黔 江 區(qū)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9)黔刑初字第11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費文虎,男,生于1965年1月5日,土家族,重慶市黔江區(qū)人,初中文化,務農,住(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7月18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現押于黔江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石早書,重慶市黔江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費明周,男,生于1976年2月7日,土家族,重慶市黔江區(qū)人,初中文化,務農,住(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7月18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現押于黔江區(qū)看守所。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8)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費文虎、費明周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任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費文虎及其辯護人石早書,被告人費明周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7月13日,費文龍(另案處理)得知其妹費文美被楊長林打傷,遂電話通知被告人費文虎、費明周等人,欲到楊長林家解決此事,并要求楊長林支付醫(yī)藥費。次日早晨,被告人費文虎、費明周等人便來到楊長林家,要求楊為費文美支付醫(yī)藥費。雙方發(fā)生爭吵并欲動手,被告人費明周見狀,便將楊長林按倒,并與被告人費文虎一同毆打楊長林,直至被人拉開。經鑒定,楊長林的損傷程度屬重傷。支持指控的證據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費文虎、費明周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要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費文虎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去楊長林家是想讓楊為其妹支付醫(yī)藥費,其不是故意要傷害楊長林。
其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費文虎具有自首情節(jié),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害人有一定過錯;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據有悔罪誠意,系初、偶犯,建議對其適用非監(jiān)禁刑。
被告人費明周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有自首情節(jié),且系初、偶犯,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8年7月13日,費文龍得知其妹費文美被其夫的兄長楊長林打傷的消息后,便與被告人費文虎、費明周商議,欲到楊長林家為費文美索要醫(yī)藥費。次日早晨,被告人費文虎、費明周等五人來到楊長林家,要求楊為費文美支付醫(yī)藥費。雙方發(fā)生爭吵并欲動手,被告人費明周見狀,就抓住楊長林的手。被告人費文虎遂上前打楊長林的頭部與腹部,直至被人拉開。經鑒定,楊長林的損傷程度屬重傷。
另查明,被告人費文虎、費明周分別于2008年7月17日、1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實;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自愿賠償了被害人楊長林的經濟損失55500元人民幣,其行為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庭審確認的下列證據在案佐證:
1.刑事案件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的案件來源。
2.被告人費文虎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7月13日,其得知其妹費文美被楊長林打后,便回家與費文龍、費明周商量如何解決這事。次日早晨,其與費文龍、費明周、費華僑、費明章到費文美家,經調查后認定了是楊長林打的費文美,但楊不給醫(yī)藥費。于是,五人便一同到楊長林家,剛到大門口,幾人就見楊拿著一把沙刀從后屋走到堂屋。其就笑著跟楊打招呼,楊長林見此遂將沙刀放在一旁,并招呼五人坐。隨后,其就問楊為什么打其妹,打了又不給醫(yī)藥費。楊便與其爭執(zhí)了起來,雙方言語越來越生硬。其便拍了一下桌子,楊就從床上站起來,其也跟著站起來,指著楊說要打到外面去對打,楊便順手從背后拿洋錘。費明周見狀,便上前抓住楊的手,并將楊按在床上,其便上前去搶洋錘。因楊的雙手被二人抓住,楊就準備用嘴咬,其就用手打在楊嘴上。其把洋錘搶過來后,就用拳頭給了楊的腹部一拳,但未用洋錘打楊。費明章隨后將三人拉開后,其與楊吵了幾句后就走了。
3.被告人費明周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7月18日早晨,因費文美被楊長林打了,其與費文虎、費文龍等人便一同去找楊長林賠償費文美的醫(yī)藥費。剛到楊長林家,五人就見楊拿著一把沙刀到堂屋來,但楊見幾人比較有好,便將刀放在一旁后,招呼幾人坐。雙方坐下后,費文虎就要求楊賠償費文美的醫(yī)藥費,楊便矢口否認沒打費文美。隨后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費文虎就拍了下桌子,費文虎就站了起來,楊長林就從旁邊拿了把洋錘。見雙方可能打起來,其就上前將楊的手抓住,費文虎就上前了打了楊長林(具體怎么打,其沒注意)。隨后,費明章將幾人勸開了,其發(fā)現楊的嘴在流血,牙也被打掉了。
4. 被害人楊長林的陳述證實,2008年7月12日下午6時許,因兩家小孩的事,楊長林與費文美發(fā)生爭執(zhí)。在費文美抓其手機時,其就用手去攔,并順勢推了費文美一下。費文美腳下踩空,便摔倒了,隨后二人被勸開了。
另證實,案發(fā)當日早晨,費文虎、費文龍等人到其家中質問其為什么打費文美,打了怎么辦?其便幾人發(fā)生爭執(zhí),其見形勢不對,就叫楊娟去報警。當時,雙方越說越僵,隨后就打了起來,費文虎、費明周用拳頭打了其身上與頭部。
5.證人費文龍、費明章、費華僑的證言關于本案案發(fā)情況的證實均與被告人費文虎、費明周的供述及被害人楊長林的陳述相互吻合。
6.證人費文美的證言證實,其被楊長林打后,楊長林拒付醫(yī)藥費。費文虎、費文龍等人得知此事后,便到楊長林家要求楊為其支付醫(yī)藥費。雙方因言語不和,發(fā)生爭執(zhí),費文虎、費明周將楊長林打傷了。
7.證人楊娟、楊琴的證言均證實了本案案發(fā)的相關情況。
8.法醫(yī)學人體損傷、傷殘程度鑒定結論書證實被害人楊長林的損傷程度屬重傷,傷殘程度屬VIII級。
9.現場照片證實了本案的相關情況。
10.黔江區(qū)中心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證實楊長林脾破裂、外傷性牙齒脫落、多處軟組織裂傷。
11.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費文虎、費明周均系主動投案。
12.領條及諒解書證實了被告人費文虎、費明周賠償被害人楊長林的損失情況,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13.辦案說明證實案件的相關情況。
14.人口信息登記表證實二被告人的主體身份情況。
15.收條證實被害人受傷后二被告人為其支付醫(yī)療費的情況。
16.黔江區(qū)保險專用處方箋、檢驗報告單及發(fā)票證實費文美被楊長林打后花去醫(yī)藥費的情況。
17.先進個人證書證實被告人費文虎在押期間的表現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費文虎、費明周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費文虎、費明周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當,不分主從。案發(fā)后,二被告人均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了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誠意,且系初、偶犯,同時,被告人已就賠償與被害人楊長林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費文虎在關押期間聽管服教,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費文虎及其辯護人、被告人費明周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符合本案客觀實際,本院予以支持。結合本案實際,將二被告人置于社會改造,不致再有社會危害性,可對其適用緩刑。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費明周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費文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劉 光 生
人民陪審員 李 永 言
人民陪審員 王 銀 春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孫 繼 毫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