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陽春犯故意傷害罪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7-12-27)
羅陽春犯故意傷害罪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刑事 判 決 書
(2008)黔刑初字第28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陽春(綽號:羅二娃),男,生于1988年2月5日,重慶市黔江區人,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略)。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10月1日被黔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現押于黔江區看守所。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7)第2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陽春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羅陽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07年1月5日,被告人羅陽春的女友與被害人李俊因故在黔江城東街道悅東招待所對面尚老幺家開的茶館內發生口角,之后,被告人羅陽春與其兄羅林春(另案處理)遂與被害人李俊爭吵起來,被人勸開后,被告人羅陽春見被害人李俊在打電話,認為被害人李俊是在喊人幫忙打架,再次發生爭吵并抓扯,互毆中,被告人羅陽春沖進尚老幺家廚房拿一把菜刀朝被害人李俊砍了數刀。期間,羅林春、李華軍(另案處理)等人也對被害人李俊施以拳腳,將被害人李俊打傷后,幾人便逃離了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俊系輕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照片、辦案說明、抓獲經過、刑事鑒定書、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陽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陽春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羅陽春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賠償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同時從案件的起因上,受害人存在過錯,可相應減輕被告人的罪責。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羅陽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甘 小 芬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陳 康 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