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孝華犯故意傷害罪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4-15)
鄧孝華犯故意傷害罪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刑初字第63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孝華,男,出生于1973年1月2日,重慶市黔江區人,土家族,小學文化,務農,住(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江蘇省江陰市公安機關抓獲羈押,同年12月25日被黔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4日取保候審。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8)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孝華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08年4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鄧孝華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6月5日晚11時許,被告人鄧孝華和其父發現有一個可疑人,在其位于黔江區舟白鎮箭壩村住房后面打著手電筒亂轉,鄧孝華父子懷疑系偷東西的,便先后出門去追可疑人,但沒有追著。后鄧孝華父子判斷可疑人是本組村民曾書朋,次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鄧孝華來到曾書朋住房后公路上找到在賣水果的曾書朋,上前質問昨晚的事,同時隨手從地上抓起一根木棒朝曾書朋右手臂處用力打擊一棒,當場將曾書朋的右手臂打傷。經鑒定,曾書朋的損傷已達輕傷標準。案發后,被告人鄧孝華外逃到江蘇省江陰市躲藏,于2007年12月18日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后經調解,雙方已經就賠償達成協議并已經支付了賠償數額的一半8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孝華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被告人鄧孝華的供述,受害人曾書朋的陳述,證人盧素紅的證言,醫院診斷書,曾書朋的損傷鑒定書,抓獲經過說明,賠償協議書,領條,情況說明,作案工具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孝華因懷疑他人盜竊而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并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鄧孝華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鄧孝華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誠意,并賠償了受害人的部分損失,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綜觀全案,將被告人鄧孝華置于社會改造,不致再有社會危害性,可對其適用緩刑。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孝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甘 小 芬
二OO八 年 四 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廖 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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