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世川犯販賣毒品罪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8-26)
豆世川犯販賣毒品罪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刑初字第115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豆世川(又名:竇世川),男, 1979年1月26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初中文化,無業,住(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08年4月21日被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抓獲,同年4月22日被黔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現押于黔江區看守所。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8)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豆世川犯販賣毒品罪,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8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豆世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4月21日,吸毒人員劉華慶電話聯系被告人豆世川并向其求購2克冰毒。當日晚21時許,被告人豆世川來到黔江區南海城新華東路路口與劉華慶見面,隨后二人乘坐出租車趕往江都賓館,期間被告人豆世川收取劉華慶購買冰毒的現金1000元。在江都賓館1019房間,被告人豆世川交給劉華慶1.85克冰毒,劉華慶遂離開該賓館。公安機關在劉華慶乘坐出租車至黔江區南海鑫城時將其抓獲,隨后在黔江區黔江中學校門口將被告人豆世川抓獲,并從被告人豆世川的身上扣押到劉華慶用來購買冰毒的1000元現金,同時在江都賓館1019房間內扣押到3.95克冰毒和3.7克麻古。支持指控的證據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扣押物品清單、鑒定結論等。認為被告人豆世川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要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豆世川辯稱,3.95克冰毒和3.7克麻古不屬自己所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余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21日,吸毒人員劉華慶電話聯系被告人豆世川并向其求購2克冰毒。當日晚21時許,被告人豆世川來到黔江區南海城新華東路路口與劉華慶見面,隨后二人乘坐出租車趕往江都賓館,期間被告人豆世川收取劉華慶購買冰毒的現金1000元。在江都賓館1019房間,被告人豆世川交給劉華慶1.85克冰毒,劉華慶遂離開該賓館。公安機關在劉華慶乘坐出租車至黔江區南海鑫城時將其抓獲,隨后在黔江區黔江中學校門口將被告人豆世川抓獲,并從被告人豆世川的身上扣押到劉華慶用來購買冰毒的1000元現金,同時在江都賓館1019房間內扣押到3.95克冰毒和3.7克麻古。
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對毒品進行了成份鑒定,結論是:紅色的麻古中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冰毒中含甲基苯丙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了案件的來源。
2、被告人豆世川的供述證實,4月21日晚10點鐘左右,劉華慶給我打電話說要買2克冰毒,并說在新華東路南海城路口等我,我就坐出租車到南海城路口接上劉華慶一起到江都賓館1019房間,在出租車上劉華慶就給我付了1000元。到房間后,我從空調里面把冰毒取出來,取出來時是三個塑料袋裝起的,外面再用餐巾紙包起的,其中二包冰毒,一包大的,一包小的,另外有八包麻古,我再從衣柜頂上取出電子秤和包裝袋,從大的一包冰毒里取出一部分裝進包裝袋里放到電子秤上稱量,稱了約一克包裝好,連同另外一包小的賣給劉華慶,然后把剩余的冰毒和麻古用餐巾紙包好放回空調里。
另供述,江都賓館1019房間是黃波開的房,放在該房間里面的冰毒和麻古也是黃波的,賣冰毒的錢準備交給黃波。
3、證人劉華慶的證言證實:2008年4月21日晚上大概8點過,我給豆世川打電話,找他買點東西,在出租車上我給了豆世川1000元錢,到了江都賓館樓下,豆世川下車,叫我在車里等,等了約5分鐘,見豆世川從賓館樓上下來和賓館總臺的服務員爭吵,我就下車去看,是因為續房的事和服務員在爭吵,他要求服務員給他換回他昨天住的房間,然后,我和他一起上樓到換回的1019房間,豆世川就打電話問:“東西在哪里?”,然后他就從房間的空調機里面取出一個用餐巾紙包起的東西,放到桌子上打開,里面是用塑料袋封裝起的毒品麻古、冰毒,他取給我一包冰毒,然后拿出電子秤稱了一克冰毒用塑料袋封裝后交給我。
4、證人潘正普證實:開1019房間的人是一個年輕男子,因為他本人沒得身份證,開房就沒登記。在2008年4月21日晚大約9點過,另一個年輕男子(后來知道叫豆世川)來賓館值班室堅持要求續1019房間,后給剛住進1019房間的客人換了房間,讓豆世川住進1019房間。沒過多久,豆世川就從房間出來到外面去了。
5、黔江區公安局情況說明證實,黃波未能查獲歸案。
6、扣押物品清單、毒品稱量筆錄復印件證實,對從劉華慶身上繳獲的冰毒1.85克、從江都賓館1019房間繳獲的冰毒3.95克、麻古3.7克、人民幣1000元被公安機關予以扣押。
7、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書證實,從劉華慶身上繳獲的冰毒和江都賓館1019房間繳獲的冰毒中檢出甲基苯丙胺,麻古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8、毒品冰毒、麻古、人民幣照片;抓獲經過。
20、常住人口登記卡及照片證實了被告人豆世川的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豆世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豆世川犯販賣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公安機關在江都賓館查獲的冰毒和麻古無證據證明系被告人豆世川所有,故被告人豆世川辯解在江都賓館查獲的3.95克冰毒和3.7克麻古不屬自己所有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豆世川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豆世川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21日起至2008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甘 小 芬
人民陪審員 王 賢 江
人民陪審員 李 永 言
二00八 年 八 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冉 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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