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紹興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9-11)
黃紹興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刑初字第147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紹興(綽號:黃峰),男,生于1981年10月10日,身份證號碼(略),漢族。小學文化,駕駛員,住(略)。因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黔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現押于黔江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石早書,重慶市黔江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8)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紹興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9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紹興及其指定辯護人石早書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黃紹興在乘坐公交車時,以駕駛員殷小華未告知其行車路線而與其發生爭執,遂抓扯殷小華的頭發并擊打其頭部,導致殷小華頭部后仰,車輛失控而撞至路邊行道樹上,造成車上5名乘客及殷小華受傷、長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支持指控的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及相關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紹興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黃紹興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黃紹興案發后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黃紹興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歸案后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誠意,應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3、本案在案發起因上被害人殷小華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加之被告人黃紹興在事故發生后,積極的賠償了所有被害人的全部損失費,被害人也都對被告人黃紹興的行為予以諒解。綜上,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黃紹興予以從輕處罰,判處非監禁刑。
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20日12時20分許,被告人黃紹興在黔江區西站乘坐殷小華駕駛的2路長安公交車(牌號為渝H02896號)欲到新華橋。當長安車行至西山轉盤至西沙橋方向時,被告人黃紹興以殷小華未告知其行駛路線遂引發二人口角爭執。當車輛繼續行駛至西沙橋頭時,被告人黃紹興乘殷小華不備,左手將正在駕駛車輛的殷小華的頭發往后拉扯,右手將其頭部一拳,致殷小華頭部后仰,車輛失控而撞到路邊行道樹上,導致車上5名乘客及殷小華受傷、長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08年6月30日被告人黃紹興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另查明,事發后被告人黃紹興各賠償了被害人殷小華、王秀玲、張維川、張登堯、王運菊的醫療等損失費用1950元、1631元、1532元、2000元、9000元;賠償了車主吳鳳仙的車損費3140元,各被害人均表示對被告人黃紹興的行為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經當庭舉證、質證并經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在案佐證,
1、刑事案件受、立案登記表證實了本案的來源。
2、被告人黃紹興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08年6月20日中午12點20分左右,他在黔江西站坐上殷小華駕駛的長安出租面包車,準備坐車到新華橋去, 長安車當時一共是坐了4個或者5個人。他當時坐在第二排靠右邊中門的位置。那天乘坐的長安出租車駕駛員是女的。當時駕駛員沒有問他坐到哪去,當出租車行至西山轉盤處,就向西沙橋方向開去,要到西沙橋頭時他就對長安車駕駛員說:“我是走新華橋”。長安車駕駛員說:“我是二路車”,他說:“你全部都問了,你郎個不問我到那里去?”,駕駛員說:“我要是每個人都問,我難得費口舌”,他與駕駛員發生了口角爭持。要過西沙橋另一端的時候,長安車駕駛員說:“我日媽硬是遇得到哦,沒得錢就不要坐車嘛”,他說:“不要說臟話”。駕駛員說:“老子要說郎個嘛”,他說:“你說臟話我就要打你”,然后他就左手抓住駕駛員的頭發,右手就朝她的頭部一拳,長安出租車開始晃動,直接撞到了公路邊人行道上的樹上。長安出租車才停下。聽見長安出租車里面的人有的在哭有的在喊,他就開門下車,攔一輛羚羊出租車準備跑。被打的駕駛員在喊,出租車就不裝他,他還就被另一個人抓住,這個時候恰好檢察院的一輛警車過路,抓他的那個人準備把他交給那個警車駕駛員,警車駕駛員剛下車,他就跑了。
3、被害人殷小華的陳述證實,2008年6月20日中午我駕駛渝H02896號長安車在西山車站時,先后有3人上了車,還包括一個年輕人(就是后來打她那人,后來知道叫黃紹興),她就開車走,她邊走邊收客,她駕駛的車輛按規定是走2號線路,是往西沙橋走,到了橋頭時那個年輕人講他要走新華橋,她就把車停下叫他要么走二步,要么她轉回來送送他,他就叫她把他送回去,她說送他回去要被罰1000元,她說以后他沒說話,她就繼續開車走。當車行駛到民族小學門口時,與她說話的年輕人就抓住她的頭發,當時抓她頭發的人坐在副駕駛后面位置,他一手抓她,用另一手打她,他把她抓住以后,她的身子就往后仰,她雙手抓住方向盤,二只腳就踩不到剎車、離合器和油門,車輛就失控,就在公路上晃動,在一瞬間她駕駛的車輛就撞上了路邊的行道樹。打她的年輕人就打開車門跳下車去攔一輛出租車逃跑,她就說他打人了不要讓他跑,出租車就沒有載他,他就準備跑,另一輛出租車駕駛員就下車抓住了他,這時一輛警車到了,出租車駕駛員就把他交給了那輛警車駕駛員,趁警車駕駛員沒注意,打我的人就跑了。
4、被害人王運菊的陳述證實,2008年6月20日中午12點30分左右,由于她當時坐在出租車上在用手機發信息就沒有注意打架的人說話。后來長安車開始搖晃的時候,她的手就沒抓住,突然她所乘的車就撞在了公路邊的樹上,她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眼睛也是模糊的。后來是其他的人喊她下車她才明白。現在頭痛、上門牙被撞松,右腳膝頭處肌肉損傷。當時手機和電池都是被摔分開的。
5、被害人張維川的陳述證實,2008年6月20日中午他在西站上車后坐在車子的副駕駛室位置,到黔龍城外面時,有一個年輕人就上了車。當長安車行至轉盤往西沙橋方向走時,在黔龍城上車的那個年輕人說要往新華橋走,女駕駛員說她不走那條路,他倆發生爭持,那年輕人說他不下車要駕駛員送回去。長安車繼續行走至民族小學門口時,那個男子突然抓住女駕駛員的頭發,長安車的方向突然失控,車就撞在了公路邊的樹子上,他當時被撞昏,醒來時車上有一個女的睡在車里面。他的頭部、背部都撞傷了。
6、被害人張登堯的陳述證實,2008年6月20日他乘坐殷小華的長安公交車,一個年輕人與駕駛員吵了起來,當長安車行到西沙橋后,那個與女駕駛員吵架的年輕人就突然站起來說,你媽賣X還說,同時用手抓女駕駛員的頭發,女駕駛員就往后仰,車速突然加快,車不停地在路上搖晃,車里的人說拐了拐了,我們大家都很害怕,但又沒辦法又跳不出去,長安車就撞到了公路邊上的樹子上。車撞到路邊的樹上后,車里的人有的在哭,有的人說王遠菊被撞得不知是什么事,他就把王遠菊扶下車。
7、被害人王秀玲的陳述證實,2008年6月20日中午,她從家里出發,在水井灣乘一輛長安車去上班。當車經過轉盤后,因線路問題,坐在第二排的一個男青年與女駕駛員發生爭吵,由于她在整理衣服就沒有注意他們吵什么。一直到車輛在晃動她才發覺不對,就抬頭看,看到年輕人站著,他的手在動,她就說你們莫搞了,莫把這車人的生命開玩笑,接著車子就撞到了路邊的行道樹上。被撞以后她就滾下了車的坐位,前排的坐位已經翻轉過來,她旁邊的一個女人說快點走不然車要爆炸,她哭著說動不了,頭很昏,后來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出的長安車,出了車以后她開始清醒,她的右腳腿上大面積被壓傷,現在都還有瘀血,左腳的小腿上有二個部位表皮地方受傷。
8、被害人吳鳳仙的陳述證實,她的渝H02896長安車是在黔江城的公共交通工具,車有前大燈、內視鏡、水箱、冷凝板、前杠、前擋風玻璃、輪胎等機蓋被損壞。修車還花去3185元費用。聽駕駛員殷小華說是因為她駕駛的長安車上坐有一個年輕人(后聽說叫黃紹興),為長安車行駛的方向與她發生糾紛,年輕人抓住殷小華的頭發,導致長安車失控,撞在黔龍街邊人行道上的樹上。
9、證人黃成偉的證言證實,那天中午一點左右時,他坐出租車走到原黔江啤酒廠大門處,就看到他前面一輛客運長安車在公路中間左右搖晃,那長安車就突然失控就撞到了公路旁邊的一棵行道樹上。車上的乘客就從車里滾了出來,女駕駛員也從車里滾出來。這時從車上跳下一個年輕男子,準備逃跑,他就沖下車將那年輕人抓住。此時一輛警車剛好路過,他就把那年輕人交給了警車駕駛員。他就讓警車駕駛員看住,他就掏出電話報警,突然那個男子就往黔洲賓館方向跑了。
10、證人黎明的證言證實,那天我因為中午一點鐘要出差,在十二點四十幾分的時候就路過西沙橋頭。在原來啤酒廠大門口看到一輛長安車女駕駛員從長安車里爬出來,接著另一個穿橘黃色的男青年從長安車里出來準備上羚羊出租車跑,女駕駛員就喊不準男青年走,然后男青年就跑。我看到這情況,就把車停下,就朝那男青年跑的方向追,跑了十幾米左右,跑的男青年就被另一個年輕人攔下,我就跑攏了,我說:“出這么大的事你要跑嗎?等110民警來處理后,你不能跑”。我一摸手機不在,就喊:“打110”。這時又來一個人,他就去看長安車上有受傷的沒有?他去就問他們是否有到醫院去的,沒有人回答。這時那位穿橘黃色的男青年就乘機跑了。他就準備開車去追,但車被堵了,無法調頭。
11、辨認筆錄及照片,案發現場示意圖,案發現場照片,受損車輛修理費用發票,診療證明,調解協議、從輕處罰建議書,收款收條。
12、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黃紹興系2008年6月30日到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13、 戶籍證明證實了被告人黃紹興的身份情況。
14、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四份及鑒定結論通知書一份。證明駕駛員殷小華、車上乘客張維川、王秀玲、王遠菊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本院認為,被告人身為駕駛員,明知抓扯、毆打正在駕駛行駛車輛的駕駛員會危及車輛、行人及乘客的安全,會造成較重后果的情況下,為口角爭持,而置危險于不顧,毆打、抓扯駕駛行駛車輛的駕駛員,導致車輛失控,造成車輛受損及多位乘客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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