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昌美與被告陳進彩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9-3-18)
原告劉昌美與被告陳進彩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9)巫法民初字第303號
原告劉昌美,男,生于1976年10月12日,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務農,住(略)。身份證號碼:(略)。
被告陳進彩(又名陳敬彩),女,生于1973年8月7日,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務農,住(略)。身份證號碼:(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劉昌美與被告陳進彩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賈尚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于1989年經人介紹相識并自由戀愛,1991年10月12日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1996年9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1991年9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劉小林,1994年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劉成芝。被告陳進彩于2000年初外出務工,長期分居,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雙方協議要求離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請求本院確認其自行達成的如下協議:
一、原告劉昌美與被告陳進彩(又名陳敬彩)自愿離婚;
二、婚生女劉小林、子劉成芝隨原告劉昌美生活,由被告陳進彩一次性給付子女的撫養費5000元(已當庭付清);
三、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被告陳進彩自愿放棄分割,均歸原告劉昌美所有;
四、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1.3萬元,原告劉昌美自愿承擔清償;
五、原、被告離婚后,被告陳進彩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原告劉昌美不得阻礙、干涉。
本案依法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120元,被告陳進彩自愿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該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員 賈 尚 安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鄭 達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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