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啟慧訴被告何紅玲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3-17)
原告毛啟慧訴被告何紅玲離婚糾紛一案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13號
原告毛啟慧,男,生于1962年8月21日,漢族,四川省大邑縣人,無業,現住(略)。
被告何紅玲,女,43歲,漢族,四川省大邑縣人,無業,現住(略)。
原告毛啟慧訴被告何紅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曾強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安邦成、劉維聲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對案件進行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并于2008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毛啟慧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何紅玲經本院公告傳喚后,未到庭應訴,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1986年經人介紹戀愛,1986年10月16日在黔江區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1987年6月14日生育一子,名毛磊.由于婚后雙方感情不合,被告于2002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多年,因此我只得起訴于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我與被告離婚。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出示1、結婚證兩本;2、黔江區五里鄉甘溪村委會、五里鄉人民政府、黔江區蓬東派出所共同證明,證明何紅玲外出至今多年,不知下落,杳無音信。
被告未到庭應訴和提出答辯意見,亦未對原告出示的證據予以質證。經本院審查,上述證據真實、合法,具有證據證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四川省大邑縣人,后定居于重慶市黔江區五里鄉干溪村居住。1986年10月16日在黔江區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1987年6月14日生育一子,名毛磊。因婚后二人感情不合,經雙方協商后,夫妻共同財產歸原告,同時婚生子也由原告撫養,后被告外出,現不知其下落多年,原告起訴至本院,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其與被告的婚姻關系。
本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被告離家外出多年,至今下落不明,音信全無,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原告的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毛啟慧與被告何紅玲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24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840元,由原告毛啟慧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曾 強
陪 審 員 安 邦 成 陪 審 員 劉 維 聲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廖 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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