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言翠訴被告王其文欠款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3-27)
原告王言翠訴被告王其文欠款糾紛一案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138號
原告王言翠,女,生于1962年12月10日,土家族,重慶市黔江區人,務農,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雪芹,重慶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王其文,男,生于1969年4月11日,土家族,重慶市黔江區人,務農,住(略)。
原告王言翠訴被告王其文欠款糾紛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曾強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08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言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雪芹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其文經本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應訴,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言翠訴稱:被告于2007年向我借款1000元,約定2007年12月30日前還清,到期后,經我多次催收無果,只得起訴于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予以判決被告還款。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出示1、身份證復印件;2、欠條一張。
被告未到庭應訴和提出答辯意見,亦未對原告出示的證據予以質證。經本院審查,上述證據真實、合法,具有證據證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姐弟關系。2004年被告因修建房屋向我借款1000元。2007年元月2日,因被告不識字,在村書記張方才執筆下,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該欠條約定同年12月30前向原告還清欠款,而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仍未償還,原告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況下,起訴于本院,要求被告償還欠款。
本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被告欠款屬實,理應償還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二百一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王其文于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償還欠款1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其文承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曾 強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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