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漆斌訴被告鐘春香借款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11-5)
原告漆斌訴被告鐘春香借款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1028號
原告:漆斌,女,生于1966年5月15日,居民,漢族,重慶市黔江人,住(略)。身份證號:(略)。
被告:鐘春香,女,生于1958年1月15號,漢族,居民,重慶市黔江區人,住(略),身份證號:(略)。(未到庭)
原告漆斌訴被告鐘春香借款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冉蕓林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劉維聲、安邦成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漆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鐘春香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7年1月7日,被告稱自己買挖土機差點錢,找原告借款20000元,并約定兩月內償還,隨后又于同年2月31日找原告借款10000元,并約定兩個月內償還,但被告借款后卻未在上述約定時間內還款,事后原告多次向原告催款,被告以暫時沒錢為借口,對借款久拖不還。上述事實有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借條為證,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起訴到法院來,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3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
原告為了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被告鐘春香出具給原告的借條兩張。
被告鐘春香未出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7年1月7日,被告稱自己買挖土機差點錢,找原告借款20000元,并約定兩月內償還,隨后又于同年2月31日找原告借款10000元,并約定兩個月內償還,但被告借款后卻未在上述約定時間內還款,事后原告多次向原告催款,被告以暫時沒錢為借口,對借款久拖不還。上述事實有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借條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鐘春香所欠原告借款出具欠條為據,應當如數清償,因雙方未約定利息,原告請求支付利息無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鐘春香支付原告漆斌借款30000元。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25元,由被告鐘春香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冉蕓 林
人民陪審員 劉 維 聲
人民陪審員 安 邦 成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 彥 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