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甘民初字第1763號
——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2009-7-15)
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甘民初字第1763號
原告:邢某某,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某,1981年4月10日出生,漢族,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海燕,甘肅鑫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漢族,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漢族,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住(略)。
被告:成某某,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漢族,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住(略)。
原告邢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成某某相鄰通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某、郭海燕,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成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邢某某訴稱:原、被告系同社社員。在1985年大包干時均承包了位于堿灘村九社灘里的土地,原告的承包地位于三被告承包地的下方。在承包時,均留了4米寬的田間路。因原告與被告張某某、李某某系親兄弟,原告與被告成某某關系也很好,經原告及通行該路的其余人家與三被告協商,該田間道由被告耕種,但原告及其余人家保留從被告地里通行的權利。2006年3月,由于邢國明阻撓,不讓原告通行,為此雙方發生了糾紛。原告起訴到法院,后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判決邢國明為原告開通2米的田間道路供原告通行,F邢國明已開通了田間路,但與邢國明承包地相鄰的三被告不同意開通供原告繼續通行的田間路,原告多此找鎮、村領導進行處理,但均無果。故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立即開通通往原告耕地的2米田間道。
被告張某某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當時開荒種地時確實留下路著呢,但當時留下的田間道的打井款、農業稅是我們交的,社里沒有把打井款、農業稅退還給我們,所以路一直沒有通。既然原來留了沒有通,現在又不收稅費了,等于沒有留。另外,原告不從我的地里走,也能走到他的地里,如果原告真走不到他的耕地里,法庭怎么處理我們就怎么辦。
被告李某某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當時開荒種地時大概劃了個路。我和原告是親兄弟,當時關系都比較好,就沒有專門留路,都從地里走著哩,但原告先三番五次找事,本來經過村、鎮處理已經解決的事情,原告有其他的路不走,偏從我的地里走,我聽從法庭的處理。
被告成某某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首先邢某某訴我沒有道理,我的地在張某某、李某某的地后面,原告自始至終就沒有從我的地里走過。只要前面的人把路留開讓邢某某走到我的地里,我就同意從我的路里走。另外,原告所種的地是七社地域內的,不是九社的地,就談不上讓我留不留路的問題。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三被告系同社社員,原告與被告張某某、李某某系親兄弟關系,并在同社居住生活。1985年前后,雙方當事人開墾荒地,原告部分耕地在三被告耕地下方。開荒時,在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成某某耕地西側為下面耕種土地的原告留有寬4米的田間小道,但該田間小道一直在耕種。2006年3月前,原告及其他社員在進行耕種時,均先從邢國明承包地里通過,再經過三被告承包地才達目的地。后原告與邢國明因瑣事發生矛盾,邢國明拒絕原告從其地中通行。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要求邢國明開通田間通道。案經本院審理作出(2008)甘民初字第387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邢國明開通寬2米的田間道供原告邢某某通行。該案經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張中民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且在該案執行中,邢國明已給原告開通了2米的田間路,F原告起訴來院,要求三被告開通繼續通往其承包地的田間路。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原、被告當庭陳述;
2、原告提交的甘州區堿灘鎮司法所處理意見復印件一份(內附證明復印件兩份);
3、原告提交的趙良友證明復印件一份;
4、原告提交的本院(2008)甘民初字第3847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張中民終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6、本院依職權對現場進行的勘驗示意圖一份、勘驗筆錄一份,對張某某、成某某的詢問筆錄各一份。
本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原、被告系同社社員,原告與被告張某某、李某某系同胞兄弟。原、被告部分耕地相連,原告前往其耕地時,需從三被告耕地經過。2006年3月,原告與其同胞兄弟邢國明因瑣事產生矛盾后,邢國明拒絕讓原告從其耕地通行,原告起訴來院,案經本院作出(2008)甘民初字第387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邢國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西靠趙良華,北鄰張某某的耕地中,開通寬2米的田間道供原告邢某某通行”,并經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張中民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駁回邢國明上訴,維持原判,且該案在執行中,邢國明已給原告開通了2米的田間路。原告提交的甘州區堿灘鎮司法所處理意見證實,被告的耕地中確實存在為邢某某、成某某、趙雙云三戶所留寬2米的田間道路,該處理意見附件中的第一份證明中,趙良友及歷任社長成松林、成某某、黃瑛、成峻、邢國英、邢國輝等人均證實,在被告耕地中,自大包干時就留有4米寬的田間道。該處理意見附件中甘州區堿灘鎮堿灘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及原告提交的證人趙良友所出具的筆錄均證實,在分地時,全社各地之間都留有4米寬的路。本院依職權調取的堿灘鎮司法所對成峻所作的筆錄證實,1998年在其主持下,在三被告的地里留了4米寬的田間路。本院依職權進行的勘驗筆錄中,村、鎮領導均證實,在三被告的耕地中,留有原告通行的田間路。結合上述證據,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糾紛已經村、社基層組織多次處理,并經法院數次調查取證后作出一、二審判決,案件事實已經清楚,道理已經明確,只要相互禮讓,問題就能解決,也引不起訴訟。正因為雙方各持己見,特別是被告在前有判例的情況下,仍不能化解矛盾,故原告要求被告開通其通往其耕地道路的訴訟請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成某某的辯解理由,即沒有證據證明,也不符合農村耕種土地通行的正常慣例,其辯解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但原告作為邢家長子,又是相鄰的一方,在通行時也應本著誠信、善良、忍讓的態度盡量息事寧人,本著與己方便的同時也與人方便的原則,心平氣和,妥善解決糾紛,避免發生矛盾,防止和杜絕本不該發生的矛盾糾紛產生。只有這樣,才能在法律確認的基礎上更加和諧的生活,有利于各自的生產。如果雙方都不相讓,識兄弟為路人,人為設置不必要的障礙,并長期糾纏于訴訟官司之中,既不利于雙方生產生活,對雙方也是一種痛苦和折磨。本院希望原、被告雙方方本著與鄰為善、依鄰為伴的良好愿望,自覺解決好通行問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一款(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南靠邢國明、北鄰李某某的耕地中,開通寬2米的田間道供原告邢某某通行;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南靠張某某、北鄰邢某某的耕地中,開通寬2米的田間道供原告邢某某通行;
三、被告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南靠邢某某、北鄰邢某某的耕地中,開通寬2米的田間道供原告邢某某通行。
案件受理費70元,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成某某各負擔23.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為光
審 判 員 張志勛
審 判 員 張勤銘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索國雄
注:本判決一經生效,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于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即視為自動放棄權利。
附: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ǘ┡懦恋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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