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東經終字第1號
——青海省海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09-1-9)
青海省海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6)東經終字第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永福,男,漢族,生于1947年1月4日,(略)。身份證編號:(略)。
委托代理人:李漢源,青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賈得維,男,漢族,生于1967年10月27日,原青海海力公司下崗職工。現住(略)。身份證編號:(略)。
案由: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上訴人李永福不服青海省樂都縣人民法院(2005)樂經初字第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駁回賈得維的訴訟請求;2、訴訟費由賈得維承擔。
2005年7月18日,賈得維與李永福經口頭協商達成漿砌石承包協議,后賈得維根據口頭約定擬定一份承包協議,但李永福未簽名。2005年7月19日賈得維預付給李永福生活費2000元,李永福出具收條一張。同年7月22日、23日賈得維將施工設備和守工地人員運往工地。后因李永福未全面履行約定義務,經雙方協商于同月26日又將設備與人員撤回工地。同月31日雙方就違約事宜簽訂了一份協議,由李永福承擔經濟損失5921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上訴人李永福給付被上訴人賈得維經濟損失賠償款4121元,于2006年2月28日以前履行完畢。
一審案件受理費442元由被上訴人賈得維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42元由上訴人李永福承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林 海
審 判 員 仙艷榮
代理審判員 韓英俊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鄂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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