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濃原奶牛養殖場與北京鑫華星乳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9-4-29)
天津濃原奶牛養殖場與北京鑫華星乳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通民初字第7181號
原告天津濃原奶牛養殖場,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徐官屯街褚莊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懷,廠長。
被告北京鑫華星乳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金橋科技產業基地環科中路15號。
法定代表人梁建勛,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衛國,河北元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天津濃原奶牛養殖場(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鑫華星乳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自2005年起建立牛奶購銷關系,到2008年10月終止業務關系。在終止關系時,被告尚欠原告牛奶款358 047元未付,后經雙方協商,被告于2009年1月21日出具還款計劃,承諾于2009年3月31日前付清欠款,逾期一日支付3000元利息。此后,被告于2009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一張高額為358 047元的支票,后因支票密碼有誤未能兌現,后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現起訴要求被告給付牛奶款 358 047元及利息(自2009年4月1日至判決之日,按每天3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案審理中,原告提供用以證明其主體資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名稱與本案原告名稱不符,故本案原告主體有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天津濃原奶牛養殖場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千三百三十五元,退還原告天津濃原奶牛養殖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熊 偉
二〇〇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員 趙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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