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庭洪與昆明市五華區右營社區第六居民小組糾紛一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6-11)
徐庭洪與昆明市五華區右營社區第六居民小組糾紛一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昆民一終字第29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庭洪,男,漢族,1954年2月26日出生,住(略)。
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李鐵鋒,北京市昌久律師事務所昆明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昆明市五華區右營社區第六居民小組。住(略)。
負責人嚴金喜,組長。
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王子豪,云南鴻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徐庭洪因與被上訴人昆明市五華區右營社區第六居民小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不服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09)五法民二初字第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徐庭洪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徐庭洪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徐庭洪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2520元,減半收取計1260元,由上訴人徐庭洪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藺以丹
審 判 員 黃 超
代理審判員 楊 茜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申開勇
(本裁判文書僅供參考,如需使用請以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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