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11-2)
中冶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15061號
原告中冶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通州經濟開發區東區靚麗五街1號。
法定代表人李佩勛,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雪森,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申獻輝,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中冶焊接科技有限公司銷售部副經理,住北京市朝陽區華嚴里27號樓108號。
被告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工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孫維林,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彭裕光,男,1982年6月6日出生,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職員,住單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渠波,北京市世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冶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熊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雪森、申獻輝,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彭裕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8年5月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金屬壓型鋼板制作安裝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位于西大望路的熱水爐附屬設備噪聲治理工程完成金屬壓型鋼板及其封邊板、栓釘、堵頭板的供貨。2008年6月17日,雙方簽訂工程結算單,確認結算金額305
208.14元。被告已給付部分加工費,尚欠180
862.14元未給付。為此,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尚欠加工費及至判決作出之日的利息(截至2009年8月24日為15
952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承認雙方承攬合同關系,對原告所述欠款數額180 862.14元無異議。不同意給付利息。
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4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金屬壓型鋼板制作安裝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熱水爐附屬設備噪聲治理工程。工程地點,西大望路。合同對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均進行了約定,合計金額310
865元。付款方式,簽訂合同7個工作日內且甲方收到乙方經設計院認可的施工圖之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暫定總價款的40%預付款。全部貨物運送至現場并經驗收合格,雙方辦理結算手續后7日內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暫定總價款的95%。剩余5%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在壓型鋼板產品經總包、監理、業主、設計院驗收合格之日起半年后,甲方支付乙方質量保證金。此外,合同還約定了其他相關內容。2008年6月17日,雙方簽訂工程結算單,確認結算總金額305
208.14元。被告已給付原告124 346元。尚欠180 862.14元至今未給付。
上述事實有金屬壓型鋼板制作安裝合同、工程結算單等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金屬壓型鋼板制作安裝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定履行加工義務,被告未履行全部付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尚欠款180
862.14元的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雙方未對利息進行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中冶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費十八萬零八百六十二元一角四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中冶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千一百一十八元,由原告中冶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一百五十九元(已交納),被告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負擔一千九百五十九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熊 偉
二〇〇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書 記 員 許 多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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