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楚中民一終字第246號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0-7-13)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0)楚中民一終字第24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肖萍,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南華縣沙橋鎮向陽村委會肖家村民小組。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紹林,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南華縣沙橋鎮向陽村委會慕家灣村民小組。
上訴人肖萍因與被上訴人王紹林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南華縣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1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肖萍、被上訴人王紹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的本案事實是,2004年3月,肖萍與王紹林經他人介紹認識,2005年12月雙方舉行婚禮并于2006年3月14日領取結婚證;楹蠓蚱薷星檩^好,于同年6月生育一女兒,取名王曉娜。2008年10月31日,雙方到永平打工,因家里有事情肖萍帶著雙方打工掙的2300元錢先回家,王紹林回家后詢問這筆錢的開支情況,為此雙方發生爭吵,肖萍讓王紹林送肖萍回娘家。之后,王紹林曾兩次去接肖萍回家,但都與肖萍的父母產生不愉快。此后,肖萍未回家與王紹林生活,并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訴訟。南華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不準肖萍與王紹林離婚,但半年來,肖萍仍然居住在娘家,不愿與王紹林共同生活。庭審中,經南華縣人民法院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另查明,婚生女兒出生后大部份時間在王紹林家生活。
原審法院認為,肖萍與王紹林戀愛兩年才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但因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對經濟開支問題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受到影響,特別是在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沒有和好的意愿,現雙方同意離婚,應準予離婚;關于孩子的撫養,因孩子出生后長期生活在王紹林家,已經適應了那里的生活環境,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孩子由王紹林撫養更為適宜;關于撫養費問題,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雖然肖萍不直接撫養孩子,但肖萍應負擔部份撫養費直到孩子滿18周歲為止,并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撫養費數額確定為100元;關于共同債務,因王紹林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關于經濟賠償,雖然法律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沒有規定一方擅自使用資金應賠償另一方相應的損失,故王紹林要求肖萍賠償雙方打工所掙的錢沒有法律依據,其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準予肖萍與王紹林離婚;二、婚生女王曉娜由王紹林撫養,由肖萍每月給付撫養費100元至孩子滿18周歲止(自判決生效的次月起至2024年6月止,分別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一次);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肖萍、王紹林各承擔75元。
一審判決送達后,肖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撤銷原判第二項,改判婚生女王曉娜由肖萍撫養,不需王紹林支付撫養費。其主要上訴理由是:1、肖萍與王曉娜之間的親情和感情是其他人不能代替的,這有張菊芬、肖世蘭、孟文全、肖國輝、朱會芬、高應瓊的證言證實,因肖萍是嫁到王紹林家,按照農村的通俗,王曉娜多數時間只能在王紹林家生活,但這不能成為王曉娜在王紹林家生活對其更為有利的理由。2、王曉娜在王紹林家生活及其撫養明顯對王曉娜不利,這有楊翠、吳菊蘭的證言能證實,王紹林的父母并不喜歡王曉娜,其不可能在這樣的家庭里健康成長。3、肖萍與王紹林產生矛盾回娘家居住以來,肖萍的思女之情與日倍增,渴望能得到女兒的直接撫養權,一審時也多次向辦案法官表達了要爭取女兒的直接撫養權而不需要王紹林支付撫養費,但未得到一審法庭的注意。
被上訴人王紹林答辯稱,1、女兒從出生以來就一直由王紹林的父母代領,已經適應了家中的生活環境,肖萍離婚后只能回娘家生活,以后再婚后還要到異地生活,女兒由她撫養,生活環境還要發生改變,這不利于女兒的健康成長。2、肖萍所舉證據完全是其自己所寫,不應采信,證人應出庭作證,收證要附有身份證復印件。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中,上訴人肖萍對一審判決認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因家里有事情肖萍帶著雙方打工掙的2300元錢先回家,王紹林回家后詢問這筆錢的開支情況,為此雙方發生爭吵,肖萍讓王紹林送肖萍回娘家”的事實提出異議。被上訴人王紹林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未提出異議。對于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一審判決認定的其余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肖萍提交了楊翠的書面證言二份、吳菊蘭、高應瓊、朱會芬、肖國輝、孟文全、張菊芬、肖世蘭書面證言各一份。
經質證,被上訴人王紹林認為上述證言均是肖萍所寫,不予認可。
歸納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婚生女王曉娜應由誰撫養?
本院認為,肖萍與王紹林的婚姻基礎雖然較好,但婚后產生矛盾未能正確解決,一審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仍未改善,現二人均同意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婚生女王曉娜出生后長期在王紹林家生活,由王紹林撫養更利于王曉娜的健康成長,一審判決王曉娜由王紹林直接撫養、由肖萍每月支付100元的撫養費并無不當。二審中肖萍提交的書面證言,因證人未出庭作證,對證人證言應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肖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南華縣人民法院或與南華縣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 判 長 倪志敏
審 判 員 楊光文
審 判 員 蔣文娟
二0一0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員 張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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