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剛盜竊、王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2-13)
李剛盜竊、王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294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剛,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人王耕,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剛犯盜竊罪,被告人王耕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剛、王耕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8月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剛竄至濟源市北蟒河橋北路西一公廁后(三莊村口)的一戶人家門口,將被害人李XX停放在此的一輛紅色雅奇125型摩托車盜走,后以300元的價格將此車賣給了被告人王耕。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1
500元。
201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剛竄至山西省運城市垣曲縣英言鄉馬灣村,將被害人趙XX停放在其二哥趙全民家門口的一輛黑色鑫源125型摩托車盜走,后以300元的價格將此車賣給了被告人王耕。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840元。
2010年8月10日15時左右,被告人李剛竄至濟源市邵原鎮邵原村,將被害人翟XX停放在胡同口的一輛牌照為豫UF-0178的紅色豪爵125型摩托車盜走,后以300元的價格將此車賣給了租房住在北潘村的李小社。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900元。
2010年8月13日15時左右,被告人李剛竄至濟源市邵原鎮邵原村,將被害人席XX停放在家門口的一輛牌照為豫UF-0391的紅色夏杏125型摩托車盜走。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1
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剛、王耕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李XX、趙XX、翟XX、席XX的報案材料及陳述,證人趙全民的證言,扣押、發還物品文件清單,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山西省垣曲縣英言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刑事判決書,鑒定結論,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價值4
24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王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購買,共收購贓車兩輛,價值 2
340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剛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李剛、王耕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且贓物已追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3 5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1年12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耕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單處罰金2 000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員 李
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趙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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